8月8日,内蒙古证监局对恒泰证券再下罚单。
根据该处罚决定,经查,恒泰证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内部质量控制不严,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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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规定。申文波、申挚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的核心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按照《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们为不适当人选,在2022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3日期间,不得从事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此前已有3名责任人被警示
据了解,庆汇租赁ABS的违约出现在2017年底,因底层资产公司法人伪造证照、印章等材料,假冒中石油兰州分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石油方面曾在媒体上发布公开声明,曾引起广泛关注。2019年4月,辽宁证监局曾对庆汇租赁ABS的原始权益⼈、计划管理⼈、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逐⼀出具警⽰函。
今年7月8日,内蒙古证监局一次性公布了三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对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相关负责人作出行政监管措施。
邓浩作为恒泰证券时任分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按照《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邓浩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张金华作为项目质控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张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吕浩辰作为项目具体经办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吕浩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家机构投资者“追债”近3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在ABS违约后,多家购买优先级产品的机构投资者以恒泰证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期,南京银行、金元顺安基金、银河金汇等金融机构与恒泰证券的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纷纷落地。
由于一审中法院均判决恒泰证券赔偿投资者本金损失及收益损失,恒泰证券不服判决提起诉讼,三份判决中二审法院均维持一审判决,对恒泰证券的上诉理由予以驳回,即恒泰证券要赔偿3家机构共计2.96亿元。
判决书中,机构投资者表示,恒泰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资产证券发行人、销售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审慎核查、信息披露义务,未对资产支持证券所涉基础资产鸿元石化基本业务的真实性、唯一增信措施进行必要调查、核实并如实披露,未确保其参与签订的文件签约主体、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构成违约。
一审中,法院认定南京银行的投资本金损失为1亿元,收益损失为220.48万元;银河金汇本金损失6000万元,收益损失132.29万元;金元顺安基金投资本金损失为1.3亿元,收益损失为286.62万元。其中,收益损失的认定并未支持按照ABS项目优先级的约定收益,而是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对此,一审法院判决恒泰证券赔偿投资者的本金损失和收益损失,投资者在项目清算中获得分配的金钱即时抵扣恒泰证券的赔偿责任金额。恒泰证券履行完毕赔偿责任后,以实际赔偿金额为限取得投资者在项目清算中其应受分配的相应金额资产的权利。
此后,恒泰证券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恒泰证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且为其设定了高于一般行业标准的尽职调查标准。恒泰证券认为,除专项计划外,还有其他银行、信托被骗,鸿元石化针对金融机构的一般尽职调查标准,有预谋、有针对性的设计了诈骗手段,不是一般民事善良主体可以有效防范的。
另外,恒泰证券表示,自己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依法并不负有确保基础资产真实性的法定义务,而是应当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直至达到“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对此,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根据恒泰证券的陈述,其工作人员对中石油兰州分公司人员进行访谈,但接受访谈人员实际是由鸿元石化的人员向恒泰证券的工作人员介绍的。恒泰证券未核实接受访谈人员身份,不知道其姓名和具体职务,访谈过程只有录音没有访谈笔录。
另外,恒泰证券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尽调过程中所依据的底稿材料主要来源于庆汇租赁、鸿元石化,其中多数并非原件。恒泰证券在专项计划设立前未向中石油兰州分公司核实相关业务合作关系,对重要协议未采用面签,错过直接调查机会。
二审法院表示,恒泰证券的尽职调查工作远未达到“勤勉尽责”、“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标准,其在尽职调查工作中存在明显过错。最终,二审法院对恒泰证券的上诉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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