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幸福附加瑞康团体终身重疾险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期限:期交
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二、幸福附加瑞康团体终身重疾险怎么样?保什么?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附录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保险金。
同一种轻症疾病本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确诊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附录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同时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和中症疾病,且该被保险人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保险公司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中症疾病本公司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种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确诊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附录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自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生效日零时起至第20个保单年度届满前,该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附录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则其重大疾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2)自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第1个保单年度起,该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附录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则其重大疾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时,同时确诊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若被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被保险人处于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则其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对应的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两者中的较大者;
(2)若被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被保险人处于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① 自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生效日零时起至第20个保单年度届满前,该被保险人被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其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② 自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第21个保单年度起,该被保险人被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其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
5、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身故或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则其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两者中的较大者;
(2)若身故或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 自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生效日零时起至第20个保单年度届满前,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其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② 自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第21个保单年度起,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其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
6、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并且本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豁免该被保险人首次确诊轻症疾病之日起,投保人应缴纳的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7、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并且保险公司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豁免该被保险人首次确诊中症疾病之日起,投保人应缴纳的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三、幸福附加瑞康团体终身重疾险不保什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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