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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快鹿”非法集资434亿元大案二审维持原判 15被告人最高被判无期

每经记者 谢婧 每经编辑 易启江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上海高院)对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鹿集团)、上海长宁东虹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虹桥小贷公司)、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虹桥担保公司)以及被告人黄家骝、韦炎平、周萌萌、徐琪(美国籍)等15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上诉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上海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判处3家被告单位罚金15亿元至2亿元不等,判处15名被告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9年不等,并处罚金等。

但在一审宣判后,黄家骝等14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上海高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上海高院二审审理查明,案件的细节进一步透露出来: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快鹿集团经涉案人施建祥决定,指使东虹桥小贷公司提供虚假债权,东虹桥担保公司提供虚假担保,通过下属金鹿系等融资平台,将虚假债权连同虚假担保包装成各类理财产品,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召开推介会、发送传单和互联网广告、随机拨打电话、举办或赞助演出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和销售,还采用相同方式将中海投系融资平台擅自发行的基金产品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和销售,从而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434亿余元。

上述非法集资所得钱款均被转入涉案人施建祥、快鹿集团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除282亿余元被用于兑付前期投资者本息外,其余款项被用于支付各项运营费用、股权收购和影视投资等经营活动、转移至境外和购置车辆以及供个人挥霍、侵吞等。至案发,本案实际经济损失共计152亿余元。

上海高院认为,一审判决综合考虑了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数额、在本案中各自的地位、作用以及具有的自首、坦白、退赃、侵吞等情节。所判处的刑罚均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并无不当,故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同时,上海高院表示,“快鹿”系列案件二审宣判后,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对在逃的涉案人员继续予以追捕、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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