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导读
随着公开征集意见阶段的结束,《慈善法(修订草案》将进入下一阶段,但讨论的声音仍在继续。
近日,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慈善总会会长、民政部原副部长宫蒲光在《社会治理》(2023年第1期)上发表文章,围绕慈善法修订中的
修法的指导思想、加大对慈善事业的促进力度、优化慈善行业治理格局、网络慈善、应急慈善以及社区慈善等
六个重要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慈善法修订和新时代慈善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还有一些呼声很高但在协调中还未达成一致的内容,没有能够写出来”,宫蒲光希望争取更多实实在在的优惠政策纳入修订范畴。
在《特稿 | 慈善法修订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研究》这篇长达两万余字的长文中,我们共梳理出宫蒲光会长关于修订慈善法的92条建议,分享给大家。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慈善总会会长、民政部原副部长宫蒲光
关于修法的指导思想
1、修订慈善法,应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慈善事业重要论述的精神实质融会贯通在修法工作中
,体现在法律精髓里。
2、修订慈善法应
坚持以党中央关于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精神为统领,
以壮大慈善主体力量、完善慈善激励机制、优化慈善资源配置、强化慈善支撑保障为目标。
3、在修法中,
应将业已存在的中国特色的慈善理念、慈善行为、慈善制度、慈善模式、慈善经验系统化法治化,上升为国家慈善事业顶层制度设计,
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慈善发展之路。
4、修订慈善法,
进一步完善税收、财政、金融、土地等综合激励政策,
强化慈善精神鼓励,降低慈善准入门槛,拓宽慈善参与领域,优化监管规制和体制机制,落实寓管理于服务的监管理念,坚持和倡导慈善公益的自愿原则,切实杜绝“强捐”“逼捐”和行政摊派,进一步激发蕴藏在社会中的慈善正能量。
5、在修法工作中,首先
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保持法律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将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普遍问题、突出问题和瓶颈问题,并且在学界和实务界形成共识的问题、在实践中已有可行解决方案的问题,作为此次修法的重点。其次,
应坚持系统观念
。既处理好与现行法律的关系,又注重处理好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特别是与《民法典》《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信托法》等法律的相互衔接。
关于加大对慈善事业的促进力度问题
6、通过修法
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对发挥慈善第三次分配作用、推动共同富裕意义重大,也是社会各界特别关注的焦点问题。
7、应
尽快研究出台遗产税、赠与税、房产税等直接税的税收制度
,形成与个人所得税相配套的收入财产再分配税制体系。
8、进一步拓展税收优惠范围。
进一步完善股权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有价虚拟物品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9、将现已
在重大灾害救助中实施的减免增值税的政策,
拓展为常态下企业实物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10、将脱贫攻坚期的扶贫捐赠税前全额抵扣政策和重大突发事件中的
减免“三税两附加”(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在虽已摆脱绝对贫困,但仍属相对贫困或发展滞后的“三区三州”等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开展的慈善捐助活动中,成为常态化的特殊优惠政策。
11、加大支持慈善信托发展的力度,
简化备案程序,改事前备案为事后备案。
12、明确慈善信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
将慈善信托委托款物视作慈善捐赠。
13、
设立慈善信托专用票据,
赋予从事慈善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开具慈善信托专用票据资格。
14、
允许设立慈善信托专用账户
等,确保相关优惠落地落实。
15、对慈善组织投资收益增值税实行减免或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将慈善组织的工作设备等大项办公用品购置纳入减免税范围。
16、
对慈善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作出原则性规定,
进一步促进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通过提供慈善服务参与慈善活动。
17、授权有关部门,
制定系统权威的慈善捐赠财产价值评估制度,
客观公正评价捐赠者贡献,维护捐赠人、受赠人、受益人权益,支持鼓励个人和其他法人以多种形式进行慈善捐赠。
18、明确要求
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促进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公益创投、购买服务、孵化培育、项目指导等多种方式,
鼓励财政性资金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加强能力建设提供支持。
19、
推广国资委等部门《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中央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的成功经验,
鼓励有关部门制定各类企业社会责任分类引导政策。
20、
调整提高国有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支出方面的限额,
为各类企业作出表率,推动企业以多种形式开展慈善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21、落实金融、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2、鼓励会计、审计、公证等机构对慈善活动提供服务。
23、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积极探索金融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有效路径。
24、在捐赠主体权益保障方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明确对捐赠者自愿权、知情权、项目选择权和变更权、冠名权、隐私权的保护,
建立捐赠人查询和慈善组织主动反馈义务的相关制度。
25、
明确国家建立慈善捐赠、慈善志愿服务记录和信用激励制度,
将相关信用信息依法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作为正向评价和失信惩戒依据,在评优评先、积分落户、购房购车、子女教育、公共设施使用上制定优惠政策,增强社会公众投身慈善事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6、对
诺而不捐、骗捐、诈捐予以相应处罚
。
27、明确国家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慈善行业的职业发展通道,
构建以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28、
建立符合法定要求、市场规律且具备激励作用的薪酬待遇标准,
增强公益慈善事业的从业吸引力和人才凝聚力。
29、
支持高校设立公益慈善专业学历学位,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专业慈善组织,进一步加大慈善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打造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的慈善人才队伍。
30、
建立国家、省、市、县各级协调配套的慈善表彰体系,
将民政部颁发的“中华慈善奖”提升为国家重要奖励项目,对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31、倡导将政治合格、贡献突出、影响较大的慈善典型人物纳入
“两代表一委员”
的推荐序列。
32、创新表彰激励形式和方式,
鼓励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将慈善组织、慈善人物纳入本部门、本单位、本领域各类表彰奖励范围,
激发更多社会力量投身慈善事业。
33、应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培养公民慈善意识。
34、鼓励慈善理论研究和慈善文化弘扬,
推进慈善文化和慈善教育体系建设,
加大对慈善组织、慈善人物、慈善事迹的宣传。
35、
倡导以家庭为单位参与慈善事业,
培育家庭慈善理念和慈善家风,推动慈善文化融入日常生活。
36、
鼓励主流新闻媒体设立慈善专栏、专版,
利用各类公益广告宣传慈善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推动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利用“中华慈善日”“99公益日”,开展线上线下多种形式的慈善宣传活动。
37、
鼓励教育部门将慈善文化纳入学校德育体系。
38、做好学生志愿服务记录工作,
将慈善和志愿服务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39、积极
推进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
促进全社会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共同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
关于优化慈善行业治理格局的问题
40、明确提出,慈善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慈善组织内应当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切实保证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为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41、明确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慈善工作协调机制,
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并规定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42、建立慈善组织认定、公开募捐资格、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
联合审查确认机制
,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43、
进一步明确财政、税务、金融部门在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促进慈善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44、在信息公开方面,
强化部门信息共享,特别是慈善捐赠和涉税信息统计,
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45、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慈善活动综合监管,
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应急、环保等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行业慈善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管理服务。
46、明确民政部门在查处违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时,
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
47、
将鼓励支持、协调促进、依法管理、推动慈善事业规范高效发展作为监管部门的基本理念和工作出发点,
充分尊重慈善组织的自主权和自治权,激发慈善组织与慈善行业的内生动力。
48、增强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科学安排,提高监管部门审批时效,减少重复检查、重复审计,防止将备案变相为行政审批,
减少事前“报备”,明确“事后”备案和违规处罚。
49、
增加“约谈”和“通报批评”等行政监管手段,
既防止监管不到位,也切忌过度监管,节约监管部门的行政资源,减轻慈善组织的负担。
50、积极
推动慈善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共享,
有关部门应制定统一的慈善行业信息数据对接标准,依托各级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整合慈善组织、慈善服务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为慈善组织提供活动发布、信息共享、供需对接、服务记录、诚信记载等服务。
51、
设立慈善公益事业统计科目,
改变现行慈善公益统计数据多头统计、口径不一、差距较大的现状,形成权威的国家统计数据,为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提供可靠数据支撑。
52、应
明确将公开募捐资格与接受捐赠的权利区别开来
,将慈善组织和其他依法接受慈善捐赠的社会组织、红十字会、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统一明确为“慈善捐赠受赠人”,赋予其开具慈善捐赠票据、签署慈善捐赠协议等权利,并在慈善财产、信息公开等方面履行同等义务,同时纳入监管体系,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中区分不同的主管部门予以相应规定。
53、增设相应的规范性条款,对涉外慈善作出更为明确的规范和引导,
将涉外慈善纳入依法监管范围,
更好地服务我国对外交往整体战略。
54、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和非法人组织,无论其组织类型和成立时间,
应当在允许其随时提出慈善组织认定申请的同时,对已经成为慈善组织的,也应能够随时提出慈善组织退出申请,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受理和确认。
55、应将基金会和按基金会管理的慈善会直接认定为慈善组织。
56、在办理慈善组织登记认定时,不应在法律法规之外增设额外条件,
应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鼓励具有慈善目的、符合相应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在登记时直接认定为慈善组织。
57、适当放宽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
取消慈善组织登记满两年才能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提升慈善组织身份和公募资格获得的便捷性。
58、
优化关于慈善组织章程的有关规定,
充分发挥章程在慈善组织自治和完善内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59、强化慈善行业组织的职能和作用,
鼓励发展枢纽型慈善组织,
明确赋予慈善行业组织和枢纽组织的统筹引领职责,
促进资助型、服务型等各层次、各类型慈善组织全面发展,
推动形成层次清晰、分布合理、特色鲜明、分工明确的慈善组织良性生态格局。
60、
建立慈善行业协同联动、自我监督的自律机制,
提升慈善行业自律能力和治理水平。
关于网络慈善问题
61、吸收现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健全政府部门对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督管理机制。
62、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公开募捐规则,明确募捐信息平台的责任和义务,
完善平台进入和退出机制。
63、
设立鼓励互联网慈善创新的条款,
引导建立社会公众参与互联网慈善的行为规范。
64、制定网络众筹平台的相关标准,
实施众筹平台准入和退出行政许可,
健全相应规范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
65、
强化网络众筹平台对求助人状况的审核义务和对捐赠资金的监管责任
。
66、明确网络个人求助者的诚信义务和捐赠人的知情权,
将网络个人求助信息真实性纳入社会诚信记录,
严惩诈骗行为,增强公信力。
67、
引导网络众筹平台行业严格自律,
形成自我管理的良性机制。
关于应急慈善问题
68、
将慈善组织纳入地方政府的应急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更好地发挥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的重要作用。
69、
明确慈善是突发事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强化政府组织慈善力量参与应急管理的责任。
70、合理划分民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政府部门职责,
建立政社协同、政社联动、信息共享的统筹协调机制。
71、
建立慈善力量应对突发事件的统筹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慈善行业组织的行业引领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慈善行业应急资源整合与行业统筹,制定应急处突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突演练。
72、
建立应急状态下的慈善需求信息发布与数据跟踪以及物资接收、仓储、物流、调配等工作机制,
提升慈善组织应急救助能力和专业水平。
73、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灾区的医院、学校、敬老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以及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等组织机构
临时性地公开募捐资格
,应急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74、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在公开募捐活动前来不及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
适当放宽募捐方案的备案时间和备案手续。
75、对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爱心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将现行的由有关部门
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临时颁布的一系列优惠税收政策
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76、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的公开募捐,应该
实行专账管理,及时拨付和使用筹募款物,
做到尽量尽快将善款善物投入突发事件应对。
77、在信息公开方面,应当
及时公开筹募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78、
建立慈善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常态化保障机制。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发展应急救援和救助类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运用专业化方式参与应急处突行动。
79、在国家应急体系建设中,
制定专门的慈善组织参与应急的预案,明确慈善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动员机制、参与机制和激励保障措施。
80、明确各级政府、居民自治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包括应急救援志愿服务组织在内的各类慈善组织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给予必要的物资和人身保险,
对在应急救援中因公受伤、致残或牺牲人员,应参照公职人员相关待遇,对有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
关于社区慈善问题
81、让社区慈善组织平等享受慈善优惠政策,
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区慈善提供资金、场地等支持。
82、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慈善创新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各类专业服务,
推动社区慈善制度化、项目化、常态化开展。
83、
推动建立社区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和激励制度,
完善社区慈善和志愿服务招募、注册、培训、记录、激励回馈、保障等政策,相关信用信息应当依法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84、
应鼓励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建立联动机制。
85、
鼓励慈善组织对城乡社区组织开展群众性慈善活动进行指导,
合作开办慈善超市、开展有关慈善活动。
86、
支持社区基金会、社工组织和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等基层慈善组织承接基层公共服务和政府委托事项。
87、支持民政部门
设立基层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站。
88、
鼓励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加强协作,
动员社区居民参与慈善活动、链接慈善资源、共同开展慈善服务。
89、应
降低社区慈善组织准入门槛,推广社区备案制,
设立非法人型社区慈善组织,为小微型社会组织认定为慈善组织提供便利。
90、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基金会、社区慈善信托,
大力培育社区型慈善组织,鼓励社会慈善机构直接服务社区居民。
91、
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实施备案管理,
赋予具有慈善性质的社区社会组织平等享有优惠政策的权利,鼓励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社区慈善活动。
92、应明确社区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社区慈善进行依法监管的责任,
形成对社区慈善活动全过程有效监管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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