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操作,强化监督,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国资委于2019年12月12日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就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作出了相关通知,重点要求中央企业:
1.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
2.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3.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4.参股投资决策权向下授权应作为重大事项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决定,授权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达到一定额度的参股投资,应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由集团公司决策。
5.对满5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强化跟踪管理。
6.对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股权投资,要及时退出。
7.不得对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
8.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9.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
10.中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在参股企业兼职,应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一般不越级兼职,不兼“挂名”职务。确需兼职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任期届满连任的,应重新报批。参股经营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亲属在参股企业关键岗位任职,应参照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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