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关于夫妻血亲直系三代不同投标人有效性解析公司股东直系

有一招标投诉案例,专家组复核几家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血亲、直系三代是否合法产生不同意见,最终投票表决否决这几家投标文件。

据《招投法实施条例》34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条文解释: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上下级、从属、参股、控股、联营)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2.投标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投标单位参控股的企业、总分公司(管理关系),母子公司(控制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项目标段投标。

注:母子公司名义上各自独立法定代表,独立承担民责。实质上母子公司关系为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控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母公司有权对子公司股东组成进行控制。

综上不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夫妻、血亲、直系三代投标文件合法有效。如果要判定投标单位涉嫌围标串标,则需另寻依据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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