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的三点思考赵萍基金

文/曾海军

6月29日晚,人社部和财政部在官网发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称“征求意见稿”)。这部“养老金入市”方案历时多年,千呼万唤始出来,尤其是在当下股市连续大跌的情况下,《征求意见稿》被各种热议和解读。然而,笔者更加关心投资风险防范的问题,毕竟完善的制度设计是防范投资风险的重要保障。

研读《征求意见稿》,发现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一样,引入风险准备金制度。但是结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笔者对《征求意见稿》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有三点建议,欢迎批评指正。

提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准备金

企业年金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和员工建立企业年金的内在动力是期望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提升员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属于锦上添花,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社保基金是为了更好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支付压力,是国家重要战略储备,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保持良性运作和体现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保证,其风险承受能力较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人们当前最主要的退休收入来源,一部分来源于统筹基金结余,用于支付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一部分来源于个人账户基金累积,完全归于个人所有,其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从风险承受能力角度来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应大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及企业年金基金。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风险准备金提取方式同社保基金,来源于两部分,一部分是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另一部分是受托机构按照养老基金年度净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养老基金资产净值5%时可不再提取。笔者认为这种提取方式很好,但是受托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规模较小,两个比例均需提高,均至少达到20%。

明确投资管理人提取风险准备金的归属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规定风险准备金与本金一起投资运营,单独记账,归委托人所有。笔者认为此举欠妥,风险准备金不能全部归委托人所有,因为其中一部分是投资管理人从管理费中提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合同终止时,如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没有发生投资亏损或者风险准备金弥补后有剩余的,风险准备金划归投资管理人所有。

因此,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所管理投资组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没有发生投资亏损或者风险准备金弥补后有剩余的,风险准备金应划归投资管理人所有,而不是归委托人所有。

规定投资管理人提取风险准备金的上限

《征求意见稿》中对投资管理人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上限没有规定,不可能无限制提取,笔者认为此处需要修改。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从管理费中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社保基金委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从管理费中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人所管理投资组合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以不再提取。

因此,笔者建议,应该同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一样,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所管理投资组合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作者供职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编辑:赵萍,如有任何建议及线索,请联系邮箱:zhaoping@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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