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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审核的思路性探讨

当前,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也不管是大企业还是个人,对于合同的法律性风险基本上都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认识高度,更多的企业和个人通过借助律师(法律顾问)的参与来进行风险的规避。律师(法律顾问)对于风险的规避特别是对于企业风险的规避更多的是从合法性的角度来入手,而从实践上来讲,仅仅从合法性的角度进行风险的规避还是不够专业的。比如涉及虚假合同的问题、内部制度的问题,律师(法律顾问)仅仅看到的是合同范本或者制度的范本,对于其合同的实质内容以及制度的本质逻辑并不清楚,这也导致了只能从法律风险的角度来审查合同是否违法、制度是否超出了法律的限制,对于其潜在的实质性的风险并不一定掌握或了解,也就无法发挥有效的风险规避或者风险预警的作用。因为很多的问题可能发生在审查对象的实质内容或者本身逻辑上,这就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合规审查,才能更好的对其风险予以认识和排除。

借此机会,老郭以企业合同的审查为例,从十一个方面简要的聊一聊合规性审查的思路,希望能够对更多的企业、个人提供有效的帮助或者打开合同审查的拓展性思维。

第一,对于合同对象主体的审查思路。

一般情况下,大家都知道对合同主体进行审查。这是对于合同签订对象的一种基本的审核,不仅仅要看合同对象主体是否适格,还要看看对象主体是否具有能力。对象主体是否适格一般可以从专业的软件(企查查、天眼查、征信查询系统等)基本可以看到对象主体是否具有独立民事权利、是否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对于企业可以从其经营范围看出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非特殊要求除外,但可能涉及税票能否开具的问题);从其存在的风险以及涉诉事项可以对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以及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进行基本的判断。如果不存在上述问题或者上述问题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可以完全规避,那就说明合同对象主体存在风险的可能性较小。

第二,对于标的物基本情况的审核思路。

在实践中以买卖合同较为普遍(这里既包括实物类的买卖也包括服务类的买卖),这个时候在进行合同审查时应该进行更为深入的审查。比如实物买卖合同就要重点审查是否对标的物进行相识的描述,包括是否清晰产品的名称(全称,特别是对于同类产品较多区别不大的标的物)、牌号(标号)、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具体的生产厂家及授权单位等)、数量(包括可基本计算的数量)等情况。因为很多时候你会发现有的对象故意不写标的物全称,特别是在专业性强度高的标的物上,以达到混淆产品品种的目的;有的合同对象故意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进而达到以次充好的目的;也有故意不写规格型号,或者不写生产厂家,以达到交货蒙混过关、用低价产品替代标的物的目的(这里很可能会涉及内外勾结的问题)。而涉及的购买服务的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更多地体现在服务规范、标准以及相关资源配置上,这就需要更为明确的进行约定,否则也会涉及合同签订后达不到目标的问题。

第三,对于标的物技术标准的审查思路。

一般情况下,这一点大家都能够在实践中加以注意,有国标的、行业标准的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都会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老郭所要提示的是对于标的物的技术标准既包括主体的质量标准(主合同)也包括附件的质量标准(合同附件)。不管是涉及国标的,还是涉及行业标准的或者约定标准的,都要清晰明确,确保每一项都有对应的内容。在一些主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中可能存在通用条款和约定条款,这就需要对于通用条款与专有条款进行对比性审查,不是说通用条款就100%适用,也不是说专有条款100%没有问题。特别是一些政府设定(招标范本、采购范本等)的通用合同一定要根据自身的切实需要进行审查,若是发现与专有条款存在不一致或者歧义的内容,一定要在专有条款中加以强调说明,以确保不必要的麻烦。对附件标准(合同附件)更要审慎的审核,一般在此处存在的问题特别大。

第四,对于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的审核思路。

一般来讲对于实物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相对简单一些,采用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或者行业惯例标准,只要能够不产生歧义就可以了。对于服务类标的物如何计量需要认真的对待,当然简单的可以按照一定的期限、一定的次数或者一定量为标准就可以,而有很多服务简单情况下是很难区分的,这就需要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过程中切实提出能够计量的标准,而这种标准尽可能的不存在歧义或者存在的歧义可以忽略才好。

第五,对于标的物的包装的审查思路。

这个更多在存在于实物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进行合规性审查时要特别注意对于包装是否标明,包装质量是否会涉及后期的风险等等,包括包装物是什么?包装的标准是什么?包装标签是什么?对包装物的供应、回收以及费用负担,以及包装不符或者存在瑕疵如何解决?还有运输对于包装物是否有特殊要求等是否明了,这些都要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六,对于标的物的价款及交付的审查思路。

这个问题是买卖合同必备的条款,而往往这个条款又是很容易忽略风险的地方。比如合同价款的问题,是否写清单价、币种、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标的物超出或缺少的事项;对于交付的问题,是否写清交货地点和方式、是否涉及交货期限、托运或者代办托运、是否涉及交通工具和运输路线以及接收人(待接收人)的事项,这些内容都要在合同中予以明了,特别是对于特定标的物更应该进行明确。

第七,对于标的物的验收的审查思路。

其实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合同约定的问题,往往也涉及到实务操作的问题。在合规性审查中要看是否约定了验收或者验收的标准、方式以及验收的期限、由谁验收的问题,如果没有约定是否在行业惯例或者交易惯例中能够得到有效的支撑。这里特别强调验收标准,也就是上文提到的相关内容是否能够达目标要求,也应考虑如果验收中发生纠纷由谁来裁定的问题。另外,对于验收的实务性操作就要对验收的流程与痕迹进行提示性建议,确保验收的有效性,以规避验收不标准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八,对于合同结算方式的审查思路。

在实践中,很多买卖合同中对于结算方式以及结算期限并未明确约定,或者仅仅约定了结算方式,对于结算期限人为性的忽略,这些都很可能对后续的合同履约带来障碍。往往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延长付款期限的目的,主动设计模糊的约定方式陷阱,这都可能给后续带来法律风险的问题。这个时候对于合同的合规性审查就要重点关注是否明确了结算的具体方式(现金还是票据,而票据有包括商承、银承以及支票)、结算期限;是否存在分期付款的内容、是否涉及多批多种标的物付款的问题等等。而对于分期付款、多批次合同付款、多种类合同标的物付款在实务操作上是否约定对账单的问题,以及对账单如何确定的问题等等,都要予以风险审核上的提示。

第九,对于合同违约责任的审核思路。

一般来讲,违约条款的设置包括构成违约的条件、不构成违约的除外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非法律风险是否预测全面;违约责任是否一一对应可能发生的风险情形;违约责任形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易实施;违约责任是否足以挽回本方经济损失;违约金条款的设置与比例安排;赔偿责任限制,如将赔偿责任总金额限制在合同价款金额以内的条款。其实还要考虑标的物本身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性风险的排查,以及涉及到降低危险、减小损害以及处置风险所涵盖的相关费用约定的问题,比如标的物瑕疵造成其他人身及财产的损失问题、相关的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以及差旅费的承担责任问题等等。

第十,对于合同落款以及盖章的审核思路。

一般来讲合同落款包括合同对象是否全程规范、是否为签字盖章还是签字或盖章,主合同及合同附件是否均盖章以及是否加盖骑缝章等。另外,对于格式合同还要重新审查是否确定合同对象主体的适格问题(包括是否存在表见代理的问题),这个地方需要进行提示性注意。

以上是老郭对于合同的合规性审查的一点见解,希望能够给涉及合同的企业、个人以及从事合同业务签订的主管部门和单位一些帮助,以提升企业或个人的合同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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