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3-03-17
问题内容:
请问杭州税务局:杭州A创投合伙企业(具有发改委创投备案资质)投资杭州B创投合伙企业(具有发改委创投备案资质),B创投合伙企业投资C标的公司,请问:
1.C标的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分配给B创投合伙企业,B创投合伙企业分配给A创投合伙企业,A创投合伙企业分配给个人LP时,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9]8号文件的单一投资基金政策,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2.B创投合伙企业转让C标的公司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分配给A创投合伙企业,A创投合伙企业分配给个人LP时,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9]8号文件的单一投资基金政策,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2-23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9〕8号文件,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请企业对照上述文件及规定的办法要求,如符合文件规定的,可选择适用有关政策。
具体建议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税捷解读
一、C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若A和B选择单一基金核算法,A公司个人合伙人划分份额适用20%税率。
二、B合伙企业转让C公司股权,若A和B选择单一基金核算法,A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划分份额可以适用2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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