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现状】
法拍公告对房屋过户环节的税费承担约定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
拍卖公告约定“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费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等费用一律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即买受人“包税”。
另一种
是拍卖公告约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相应主体承担的一切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被执行人(原产权人)和买受人各自承担。”即按照纳税义务主体,各自承担相关税费。
目前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上对不动产过户产生的税费,大多确定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为了尽快办理不动产权属证,大多根据司法拍卖的公告承担了过户环节双方所有税费,但也有部分买受人在缴纳纳税义务人为原产权人的税费后,认为这与税法上的规定不一致,就税费承担问题与原产权人发生新的法律纠纷,甚至引发民事诉讼、涉税投诉和信访案件。
【法律依据】
1、先税后证的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 89号):“六、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2、法院决定网络司法拍卖税费负担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 18号)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第三十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主体、数额。”
3、从司法拍卖收入中执行税款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被执行人不缴、少缴税款的,请求法院依照法定清偿顺序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款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四、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判决案例】
关于拍卖公告中“包税”条款的效力,已有判例展现出两种不同观点:
判例一——“包税”条款有效
因税务机关催缴税款,被执行人先行缴纳税款后,获得向买受人追偿的权利。
(2020)豫13民再12号,买受人未按“包税”条款缴纳被执行方税费,经税务机关催缴后,被执行方缴纳相关税费后,通过民事诉讼向买受人追缴。一审二审认定法律对税款的纳税人有明确规定,“包税”条款无效;再审认定拍卖公告作为一种邀约,已经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且通过多种文件对各方拍卖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告知.....对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区别对待。本案双方对案涉税款的承担是当事人之间对各自民事权益的一种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约定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没有虚报价格偷税漏税,故对双方之间的约定应予认可。被执行人在税务机关催缴税款的情况下,先行缴纳税款,已经享有相应的追偿权利。
判例二——“包税”条款无效
买受人要求扣除并返还已垫付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在执行款项中优先扣除。
(2020)甘执复14号,买受人按照“包税”条款缴纳交易环节所有税费,《网络拍卖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对于不动产买卖、转让中,买卖双方关于税的承担问题,我国税法也明确规定,...故在税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仍应遵照《网络拍卖规定》第三十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之规定。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费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的规定,“对拍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拍卖收入中征收税款。”故兰州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从拍卖房产所得款项中扣除买受人已垫付的被执行人应负税款的执行行为符合规定。
【实务难题】
1、法拍公告明确由买受人“包税”,成交后,买受人仍不愿按照公告约定承担过户环节所有税费,仅缴纳契税后即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2、法拍公告约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交易环节税费,被执行人不配合缴税,买受人缴纳契税后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笔者建议】
税费各自承担,源头截留税款。
在税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笔者建议对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税费,由其自行承担;
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
其一,可由买受人在过户环节垫支后,法院从拍卖收入中扣除并返还买受人;其二,更直接的做法是府院联动,由法院直接与税务机关联系后,直接从被执行人拍卖收入中代被执行人缴纳。
如采取第二种方式,建议被执行人房产依法拍卖成交后,
法院向税务机关通知成交情况,税务机关应依照执行法院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时依法审核计算该交易环节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将应缴纳税款情况函报法院。税务机关在收到税(费)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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