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小轿车转为自用如何财税处理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和相关规定,自产小汽车转为自用的情况下,不需要开具购车发票即可进行上户。车辆上户的流程主要包括验车、选号和领牌等步骤,其中验车时需要提交车辆的相关资料,如车架号和照片,并在指定点进行验车。企业自产小轿车转为自用如何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征收增值税首先是发生了“有偿”销售货物行为。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其次“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上述8条规定中,自产产品转为固定资产自用不属于视同销售。

从增值税的原理分析,之所以增值税规定“视同销售”,是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某一环节允许抵扣进项税了,那么为了保持链条的完整,也必须产生销项税。从上述8条规定(尤其是后5条规定)来看,购进环节已经抵扣进项税,如果不视同销售的话,该环节是不能产生销项税的,因此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产生销项税,以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同时,自产的产品由库存商品转为固定资产过程中,既没有发生增值也没有流转出企业,也不符合增值税的定义,因此自产产品转为固定资产自用不属于视同销售,不需缴纳增值税。

二、消费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因此,企业将自产的小轿车用于自用,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在计税价格的确定上,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二)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超豪华小汽车是指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因此,如果自产小汽车属于超豪华小汽车,在转为自用的情况下,除了要按生产环节计征消费税还要按照10%再加征一道零售环节的消费税。应纳税额 = 计税销售额 × (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注意:这里的计税销售额是指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三、车辆购置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主席令13届第1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因此,企业公司自产方式取得的小轿车也属于“购置”,应当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车船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因此,企业自产小汽车转为自用,应当缴纳车船税。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五、印花税方面。首先,正常的一手车买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买卖合同”税目备注栏次规定: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其次,“产权转移书据”通常是指二手车交易,新印花税法“产权转移书据”已不再包括车辆产权转移。即新印花税法实施后,不论是销售新车还是旧车,均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企业以自产汽车转为自用,不存在自己给自己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不存在缴纳印花税。

六、企业所得税方面。在判定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时,关键要看产品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自产小轿车转为自用固定资产属于国税文件规定的内部处置资产情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也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七、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自产产品自用不确认会计收入的原因主要在于这些产品被用于企业内部消费等非销售目的,并未形成对外销售,因此这些产品未导致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是直接转化为企业的内部成本或费用。自产小汽车转为自用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钟燕,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有丰富的从业经验;擅长财税咨询,涉税鉴证,税收筹划,税务风险筛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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