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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十三: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涉税风险及管控2、「荐读」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税务管控3、《税法》精讲班讲义: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问题十三: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涉税风险及管控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税收风险:按照销售货物17%税率计征增值税,从而多缴纳增值税。
由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企业,一定既具有生产、销售资质又具有建筑、安装资质的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即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根据此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按照销售货物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将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按照销售货物17%税率计征增值税,显然企业多缴纳了增值税,从而增加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二)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税务风险管控
为了规避以上所分 析的税务风险,必须将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分为销售自产电梯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和销售自产非电梯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两方面进行税务处理。
1、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的电梯生产制造企业和电梯贸易企业,尽量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此规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处理分为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第一种情况,如果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是电梯贸易企业,则其电梯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税(即可以选择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当然,也可以按照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销售电梯和电梯安装服务一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如果销销售电梯的一般纳税人是电梯生产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根据此规定,电梯生产企业提供的电梯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税(即可以选择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当然,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税(即可以选择11%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案例:房地产企业电梯采购中的发票开具方法
(1)案情介绍:
房地产企业采购电梯发生以下几种合同签订方法: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房地产企业与电梯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电梯价款100万元,电梯供应商免费提供安装。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房地产企业与具有安装资质的电梯生产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电梯价款100万元,安装费用10万元。
第三种合同签订方法: 房地产企业与具有安装资质的电梯生产供应商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电梯价款100万元;一份是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安装费用为10万元。
第四种合同签订方法:房地产企业与电梯生产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100万元,同时该房地产企业与电梯供应商的全资子公司——电梯安装公司签订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安装费用为10万元。
请问以上合同签订方法中应如何开具发票?
(2)发票开具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则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以上合同签订中,发票开具如下: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 法的发票开具:电梯企业向房地产企业开一张100万元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的发票开具:电梯企业向房地产企业开一张开一张100万元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10万元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电梯企业向房地产企业开一张开一张100万元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10万元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种合同签订方法的发票开具:电梯企业向房地产企业一张100万元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10万元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开一张110万元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种合同签订方法的发票开具:电梯企业向房地产企业一张100万元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10万元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自产非电梯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兼营行为的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特别是通过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货物的合同;一份是销售建筑服务的合同,可以实现缴纳更少的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给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注意该文件中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有以下两层含义:
根据以上规定和分析,自月2017年5月1日起,凡是发生销售自产非电梯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一份合同,并在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则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即销售货物部分按照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销售服务部分按照11%计征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如果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货物的合同;一份是销售建筑服务的合同,则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劳务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
案例分析:某铝合金门窗生产安装企业销售安装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甲公司是一家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铝合金门窗企业,甲公司销售门窗铝合金给乙公司,货物金额为2340000元,安装金额为555000元;为了降低税负,甲公司如何签订合同更省税?两种合同签订方式: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安装合同,货物金额为2340000元,安装金额为555000元;二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合同,金额为2340000元;一份是安装合同,金额为555000元。以上金额均含增值税,均通过银行收取, 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金的抵扣,请分析甲公司应选择哪一种合同签订技巧,其税负最低。
2、涉说分析
第一份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基于此规定,甲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为元):
借:银行存款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销售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0
借:银行存款 55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安装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5000
则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2340000÷(1+17%) ×17%+555000÷(1+11%) × 11%=340000+55000=395000(元);
第二份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本案例中的甲公司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由于第二份合同是纯安装劳务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选择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会计上分开核算,甲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为元):
借:银行存款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销售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0
借:银行存款 55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安装 5388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6165[555000÷(1+3%)×3%]
基于以上会计核算,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40000+16165=356165元,比第一份合同节约缴纳增值税395000-356165=38835(元)。
「荐读」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税务管控
REC
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税务管控
作者 :肖太寿
出版日期: 2017年12月
开本:16开
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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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税务管控》是基于国家颁布的税收政策而编写的税务实践之书。中国财税培训金牌讲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肖太后,从合同控税、法务与税务协同管理、发票控税、账务控税和制度控税四维角度,巧妙地把税收政策应用到企业签订合同中,通过合同管理、合同设计,从源头上来控制企业的涉税风险,具有很强的新颖性和时代的创新性。
《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税务管控》实用性和操作性强,收集了较多的实例,特别是建筑和房地产行业中的众多实例是作者在长期税务咨询实践中收集的真实案例,读者看后就知道怎样在税务实务中处理各类合同中存在的可能涉税风险点,富有实际操作性和可行性。
《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税务管控》能够作为各地税务干部、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企业家或老板的培训教材,也可以作为广大教师、科研人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和税务律师的参考用书。
作者简介
肖太寿,经济学博士,研究员,中国财税培训金牌讲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2016年9月被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评为“最具影响力税务老师”。先后就读于江西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央财经大学。是我国第1个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等“三证统一”筹划理论和“合同与账务税务处理相匹配和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的合同控税新理念的提出者。精通中国税法,具有较深的财政学、会计学、税收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税收筹划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合同节税、企业纳税筹划、企业税务管理、税务审计、企业涉税疑难问题处理、税收风险识别与防范以及税务稽查应对,精通房地产行业、建筑安装行业和工业制造业的涉税管理、税收风险识别、纳税筹划和税务稽查应对。为企业提供财税培训1000多场,特别是为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提供营改增专题培训200多场,给企业提供营改增设计方案,降低企业税收风险,捍卫了企业纳税人的权利。
在国家公开刊物发表论文100多篇。出版专著五本,编著8本。代表著作:《中国国际避税治理问题研究》《商业模式下的合同控税策略——6类经济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及控制》《合同控税理论与51案例真解》《小微企业财税扶持政策研究》《合同控税:21种合同签订技巧及72案例》《有效降低成本的战略与方法》(云南出版集团出版)《纳税筹划》(经济科学出版社)《砍掉企业税收成本3把刀及76案例精解》(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税收成本控制》(税务咨询师教材,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建筑房地产企业合同控税》(中国市场出版社)。
社会职务: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税收学专业硕士导师、中国国际工程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特聘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研究员、中国财税精英家园协会财税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剑桥大学CIE—CFO中国同学会特聘专家、《财会信报》和中国会计视野优秀撰稿人、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继续教育特聘老师、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师资库特聘老师、北京解税宝科技有限公司首席税务专家。
今日书里的“阅读路线图”下面请看——
第一章 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税务管控的三大原理和两大源头
第一节 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税务管控三大原理
一、“三证统一”原理: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相互统一
【案例分析1】某公司购买商铺合同瑕疵多承担税费的分析
【案例分析2】总承包合同中的开工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条款的
税务处理和账务处理
二、四流(三流)统一原理: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
(劳务流)相互统一
【案例分析3】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涉税分析
【案例分析4】某房地产公司“三流不统一”的涉税风险分析
【案例分析5】某房地产企业指定分包方中票款不一致的涉税
分析
三、三价统一原理:合同价、发票价和结算价相互统一
【案例分析6】某建筑企业“三价不统一”的涉税风险分析
【案例分析7】代购业务中“三流不统一”的涉税风险分析
【案例分析8】“黑合同”承揽工程“白合同”结算价款的法律
分析
第二节 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税务管控的两大源头
一、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税务管控第一源头:经营者决策环节
【案例分析9】某公司老板决策失误导致2500万税款损失
二、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税务管控的第二大源头:合同签订环节
【案例分析10】某城中村土地改造项目合作协议的涉税风险及
应对策略
【案例分析11】某房地产企业与某建筑企业签订包工包料合同中的
涉税处理分析
第二章 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税务管控策略一:合同控税
第一节 合同控税缘由
一、合同是隐藏企业税收风险的温床
【案例分析12】某建筑公司经营性租赁合同的涉税分析
【案例分析13】某房地产企业签订与税收法律相抵触的协议的
涉税风险分析
二、合同中的涉税条款依据税法的规定决定企业的税务处理
【案例分析14】房地产企业电梯采购合同中的税务处理分析
【案例分析15】某铝合金门窗生产安装企业销售安装合同中的
涉税风险分析
【案例分析16】某房地产公司出租自持商业合同中免收租金
条款的房产税处理分析
【案例分析17】某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分析
第二节 合同控税策略的核心:巧签合同降低税负
一、签订等价交换合同节省契税
【案例分析18】某企业签订土地等价交换合同享受免征
契税的分析
二、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的涉税风险及其管控的合同签订技巧
【案例分析19】控制母子公司之间管理费涉税风险的合同
签订技巧
三、建筑企业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的涉税风险及控制的合同
签订技巧
【案例分析20】某发包方强行要求施工企业预收款开具发票的
税收风险分析
四、“甲供材”和“甲控材”的涉税风险及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案例分析2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
“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分析
【案例分析22】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
“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分析
第三章 建筑房地产企业税务管控策略二:法务与税务协同处理
一、母公司中标子公司(孙公司)施工(资质共享)和总公司
中标分公司施工项目的法律、税收风险及其管控策略
【案例分析23】某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项目规避税收
风险的合同签订技巧
二、土地使用过程中的纳税风险及管控
【案例分析24】某企业土地使用合同中未明确土地交付使用
时间而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涉税分析
【案例分析25】江苏某酒店集团土地使用税的涉税分析
三、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使用民工的法律税务风险管控
四、房地产母公司中标拿地,项目公司开发的涉税风险管控
【案例分析26】某房地产企业将土地变更到其全资子公司
名下开发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五、联合投标的法律、税务风险及管控
【案例分析27】A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辽宁交通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分析
六、建筑分包业务的法律、税务风险分析及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七、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法务与税务的协调处理
【案例分析28】某资质低建筑企业联营资质高建筑企业的
涉税分析
八、房地产企业扣除土地价款差额计征增值税的税务管控
九、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下的法务与税务协调处理
十、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的法务和税务协同处理
【案例分析29】某企业在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的
财税处理分析
十一、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务与税务
协调处理
十二、建筑企业租用自然人建筑设备挂靠租赁公司开发票的法务与
税务协调处理
十三、营改增后的房地产企业项目内建造公共配套设施的法务与
税务协调处理
【案例分析30】某房地产企业项目区域内建造政府廉租房无偿
移交给地方政府的涉税分析
十四、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界定及其税务处理
【案例分析31】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第四章 建筑房地产企业财税管控策略三:发票控税
第一节 发票控税原理一:发票开具与合同相匹配
一、发票开具与合同不相匹配的法律风险:导致合同的经济纠纷
【案例分析32】发票开具与合同不匹配的合同纠纷判决的
法律分析
二、增值税发票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合同关系存在的依据
三、发票开具与合同不匹配的涉税风险: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
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33】运输发票“一票制”的开具与采购合同相匹配的
涉税分析
【案例分析34】运输发票“二票制”的开具与采购合同相匹配的
涉税分析
第二节 发票控税原理二:发票开具和发票抵税的法律要件
一、不征流转税和流转税起征点以下收入的发票开具
二、发票抵税的法律要件
第三节 发票控税策略一:摈弃“两虚”发票行为
第四节 发票控税策略二: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
义务时开具发票
一、业主从工程款中扣除建筑企业质量保证金的税收风险及
发票开具
二、业主或发包方支付和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发票开具和产值或收入确认方法
【案例分析35】某房地产企业支付和未支付部分工程进度款的
财税处理分析
三、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及发票开具
第五节 发票控税策略三:合法合规巧用和开具发票
一、巧用跨期发票、避免多缴税
【案例分析36】某企业5月31日后收到上一年度发票的涉税
处理
二、建筑企业分包业务中的发票使用和开具
三、营改增后“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四、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业务的发票开具和涉税处理
五、房地产企业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发票开具
六、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和差额计征土地增值税中扣除土地价款
(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的
发票开具
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扣除分包额的发票开具
八、建筑企业设备租赁业务中的发票开具
第五章 建筑房地产企业税务管控策略四:账务控税
第一节 账务控税原理:账务处理与合同相匹配
一、房地产企业招商引资合同中利益分配条款约定的税务处理
【案例分析37】某房地产企业向非房地产企业招商引资合同中
不同利益分配条款约定的账税处理
二、劳务派遣合同中不同用工费用条款约定的财税处理
【案例分析38】某劳务派遣合同中不同用工费用条款约定的
财税处理分析
三、借款合同中不同利息条款约定的财务税务处理
【案例分析39】某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先一次性付息到期还
本金的财税处理
【案例分析40】某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
财税处理
第二节 账务控税策略一:依法账务处理、规避纳税风险
一、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账务处理
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扣除分包额的账务处理
【案例分析4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业务的财税
案例分析
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账务处理
【案例分析42】某建筑施工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税收风险分析
第三节 账务控税策略二:纳税自查、排查账务中的纳税盲点
一、定期开展纳税自查
【案例分析43】某建筑公司出租房屋合同中免收租金条款的
房产税处理分析
【案例分析44】某房地产公司自查发现收取会所租金挂往来的
涉税风险分析
二、年度结账前账务自查,及时账务调整规避纳税盲点
第四节 账务控税策略三:勿忘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
一、税务稽查后账务调整的依据
二、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技巧
【案例分析45】某企业税务稽查后跨年度的账务调整分析
【案例分析46】税务稽查某建筑企业以前年度工地边角料隐瞒
销售收入的账务调整分析
第六章 建筑房地产企业税务管控策略五:制度控税
第一节 制度控税原理:涉税制度影响企业税负
一、良好的涉税制度是控制企业税负的重要因素
【案例分析47】某建筑公司采购制度设计不合理的涉税
成本分析
【案例分析48】某公司年终考核制度的涉税成本分析
二、企业税务风险与企业涉税制度相关联
三、低税负的涉税制度设计是企业税收筹划的一种技术手段
第二节 制度控税策略一:设计低税负的工资薪酬制度
一、公司高管人员工资所得的低税负设计
【案例分析49】某公司高管人员收入第一种低税负设计的
涉税分析
【案例分析50】某公司高管人员收入第二种低税负设计的
涉税分析
二、实行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福利计划
【案例分析51】某企业高管年金福利计划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三、年终奖的两种低税负设计技巧
【案例分析52】某公司年终奖第一种低税负设计技巧的
涉税分析
【案例分析53】某公司年终奖第二种低税负设计技巧的
涉税分析
四、将部分股息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案例分析54】某公司将股息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的
涉税分析
五、将职工福利或工资收入公司资本化和费用化
六、利用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工资薪酬设计
第三节 制度控税策略二:建立与主管税务机关的长效沟通机制
一、企业涉税减免备案和审批事项制度化
二、与当地税务机关处理好关系,低成本化解税企争议
三、规避涉税政策适用不确定性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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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精讲班讲义: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的税种,与增值税一样在商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发挥作用。
尽管税法已经明确划分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有些行为还是很难分清的。纳税人可以同时从事多项应税活动。例如,宾馆附设餐厅、娱乐厅、健身房等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客运站兼营商店等适用不同税种的经济活动。正确处理不同经营活动的税收问题是维护税法严肃性的需要,也是保护纳税人合法利益的客观要求。
一、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额是指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转让额是指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销售额是指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
二、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述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内。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三、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四、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建筑业务征税问题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邮电业务征税问题
1.集邮商品的生产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含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集邮是指收集和保存各种邮票以及与邮政相联系的其他邮品的活动。
集邮商品指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等、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汀、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3.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电信物品是指电信业务专用或通用的物品,如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电活机及其他电信器材等。
(三)服务业务征税问题
1.代购代销的征税问题,
代购代销货物本身的经营活动属于购销货物,在其经营过程中,货物实现了有偿转让,应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营业税对代购代销货物征税,不是针对货物有偿转让这个过程的经营业务,而是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购或代销货物的劳务行为征税。这是由代购或代销本身内涵所确定的。
(1)所谓代购货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商品的购买,并按发票购进价格与委托方结算(原票转交)。如果受托方在代购货物后按原价与委托方结算,则只需就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而没有征收营业税问题了。但受托方在这个过程中提供了劳务,就需要取得经济利益。因此,受托方要按购进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就是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也就是营业税规定要征税的范围。
例如,某机械厂委托金属材料公司代购钢材,事先预付一笔周转金50万元,该金属材料公司代购钢材后按实际购进价格向工厂结算,并将销货方开具给委托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票转交,共计支付价税合计金额46万元,另扣5%的手续费2.3万元,并单独开具发票收取,收取的2.3万元手续费即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如果该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转交工厂,先购进钢材,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留,并照原购进发票的原价,另外用本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给机械厂,同时再按原协议收取手续费。这种情况下,金属材料公司的所谓代购钢材行为,变成了自营钢材行为,所收取的手续费属于销售货物时所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论企业的财务和会计账务如何处理,均应征收营业税: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2)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它与代购一一样也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受托方提供了劳务,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营业税是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业务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征税。掌握代销货物的关键,是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的货物的活动,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
2.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服务业税目中,所列举的经营行为,多数属混合销售。如不能明确掌握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和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在税收实际工作中,就必然会出现偏差。
除前面已说过的代理业务外,旅店、饮食、旅游等业务,根据混合销售规定的处理原则,比较容易确定征税范围。如饮食行业,在提供饮食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香烟等货物,就应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另外一种经营形式是饮食业自制食品,既可对内又可对外销售货物的兼营情况。如某饭店在大门口设一个独立核算的柜台,既对店内的顾客提供自制食品(如月饼、生日蛋糕、快餐等),又对外销售,这种情况就属于兼营行为。在划分混合销售或是兼营行为时,都要严格区分两者的概念,才能正确划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其他服务业中,情况也比较复杂。如某照相馆在照结婚纪念照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镜框、相册等货物,此种混合销售行为,就应按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这是因为这项销售业务是以提供劳务为主,同时附带销售货物,这种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
3.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4.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四)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自2002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依据以下规定执行。9月1日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不再做纳税调整。
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2.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规定。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1)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2)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3.自产货物的范围。规定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2)铝合金门窗;
(3)玻璃幕墙;
(4)机器设备、电子通信设备;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4.纳税人的认定。规定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规定征收营业税。
5.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五)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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