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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付款、签字、盖章,合同相对人和签单的认定直接简单可参考2、混合销售的增值税到底怎么交?3、门窗采购合同
发票、付款、签字、盖章,合同相对人和签单的认定直接简单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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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龙某租赁中心(乙方)与华某公司(甲方)签订《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承建的位于解放军92919部队1523地块项目建安工程幕墙项目提供吊篮,暂定租赁期间为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7月30日,实际租赁期间为乙方将吊篮装运至安装工地开始安装并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之日起至甲方通知乙方拆除之日止;租期每满一个月支付一次,最后一次租金在租赁期满后退场当月支付;甲方不按时支付租赁费应每日按所欠租赁费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损失? 合同还对租金支付标准、安装费用等作了约定? 根据龙某租赁中心提交的高空作业吊篮台班确认单显示,双方共进行了六次确认,分别为:1、2022年1、2、3月份,共计30240元,龙某租赁中心于2022年4月8日开票,华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付款;2、2022年4、5月份,共计82720元,龙某租赁中心于2022年6月9日开票;3、2022年6月份,共计66028元;4、2022年7月份,共计64812元,龙某租赁中心于2022年8月2日开具130840元的发票,华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付款100000元,于2022年9月28日付款113560元,以上款项付清;5、2022年8、9月份,共计121868元,龙某租赁中心于2022年10月9日开具125868元的发票,多开了4000元;6、2022年10、11月份共计24428元,龙某租赁中心于2022年11月16日开票? 2022年8月至11月的租赁费华某公司未付? 上述确认单均盖有“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解放军92919部队1523地块项目铝板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项目专用章”,下方写有小字:对外签订合同无效,签字人员分别为,1、温某某;2、5、6、朱某某;3、4、张某某?
龙某租赁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某公司支付龙某租赁中心租赁费146296元以及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0.03%计算的违约金;2.判令华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华某公司主张龙某租赁中心的合同相对人系案外人沈某某,但龙某租赁中心、华某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合同,龙某租赁中心向华某公司开具发票,华某公司已支付了部分价款? 华某公司与沈某某之间的内部关系与龙某租赁中心无关,华某公司系案涉租赁合同关系的相对人? 华某公司对龙某租赁中心主张的租赁费有异议,二审认为,前四张确认单确认的金额华某公司已履行,后两张上签字的朱某某在华某公司已付款的第二张确认单上亦有签字,龙某租赁中心开具的发票华某公司已收到并认证,龙某租赁中心虽然多开了4000元发票,但在起诉时已予以扣减,按实际产生的租赁费为准,龙某租赁中心提交的确认单能够作为确认租赁费的依据,故二审对龙某租赁中心主张的租赁费予以确认? 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租赁费支付时间有明确约定,龙某租赁中心的最后一份确认单载明租赁时间至2022年11月3日,根据合同约定,华某公司应于2022年11月底前付清租赁费,龙某租赁中心将2022年12月1日作为违约金的起算点,符合合同约定,二审予以支持? 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二审予以调整。龙某租赁中心为该案诉讼支出保全费1270元,系其合理损失,应由华某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一、华某公司支付龙某租赁中心租赁费146296元,并支付以未付租赁费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的违约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华某公司支付龙某租赁中心财产保全费127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判决后,华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龙某租赁中心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龙某租赁中心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华某公司并不是本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相对人,本案所涉租金应当由合同实际相对人承担? 本案所涉项目由华某公司承包之后转包给案外人沈某某,由沈某某独立核算、独立经营,所以本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为沈某某? 项目工程中的建筑设备租赁亦是沈某某及旗下管理人员所租赁,在本案中华某公司与龙某租赁中心之间不具有任何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华某公司并无与龙某租赁中心订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无就案涉合同的签订有过沟通、洽谈,该合同订立的实际双方为沈某某与龙某租赁中心,而非华某公司? 并且在该合同的履行中,华某公司并未派任何工作人员与龙某租赁中心接触,其结算、对账、付款事宜皆为沈某某与其管理人员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龙某租赁中心向华某公司主张租金的行为突破了合同相对性,故龙某租赁中心主张的租金应当由本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实际相对人沈某某承担? 二、温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均非华某公司的员工,也未取得华某公司授权,无权对外代表华某公司签订确认单? 温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均非华某公司的员工,华某公司也未给沈某某与温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缴纳社保? 上述三人也未取得华某公司授权,无权对外代表华某公司? 一审法院以温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在确认单上签字,便认定案涉合同的金额由华某公司承担,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并且就确认单而言,华某公司并不知情,温某某、朱某某、张某某也未取得华某公司的授权在确认单上签字,三人签字的行为不能代表华某公司? 对于确认单上的项目专用章,在龙某租赁中心提交的复印件上看不出“专用章”痕迹,是否是事后补盖,该确认单真实性存疑? 况且该章仅为技术资料使用,该专用章上面也印刻了对外签订合同无效的字样,龙某租赁中心明显知悉? 因此该章的使用不能认定为构成表见代理。
龙某租赁中心辩称,首先,双方签订了合同,加盖有公章,而且龙某租赁中心开具了相应的发票,华某公司也支付了部分的款项,因此,合同相对人是华某公司? 其次,华某公司称温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均非其员工,但是华某公司在确认单上盖有项目章,能够与签订的合同相印证,并且华某公司也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 所以应由华某公司向龙某租赁中心履行相关的付款义务?
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合同相对人问题;二、确认单效力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华某公司与龙某租赁中心签订有《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合同》,华某公司接收了发票,并支付了部分款项,因此,华某公司应为案涉合同当事人?
关于争议焦点二,确认单除有温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签字之外,还有华某公司印章,并且华某公司也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因此,确认单对华某公司应为有效。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混合销售的增值税到底怎么交?
在日常工作中,混合销售行为不在少数。我们知道,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的规定,对于混合销售的增值税交纳依据是:如果企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而混合销售行为的判断只能是“销售+服务”的形式,且这个前提是“销售+服务”的甲方为同一主体,即在同一项业务中发生,此时才属于混合销售。
而混合销售也有例外情况: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为了便于理解,小编将例外情况总结如下:
日常工作中,客户经常感到困惑的问题是:我们的合同怎么签,发票怎么开?甲方要求我们开具13%税率的发票合理吗?实务中,一定是先有业务,再有合同,最后才是开票和交税。那么我们就从业务谈起,首先判断某项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再考虑适用的主营业务是什么,可以开什么税目的发票?最后按此思路,再思索合同应该怎么签?下来我们结合几个例子加以分析:
案例一:某铝合金门窗企业,销售自产门窗的同时进行安装服务,合同总价款为500万元,该铝合金门窗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析: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混合销售案例了!由于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首先判断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如果主营业务是门窗的销售,那么企业应按销售货物开票,税率从主营业务13%。故该业务应交增值税=500/1.13*13%=57.52(万元)
案例二:某电梯销售公司,向某房企销售外购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合同约定电梯销售价款为1000万元,安装价款为50万元,该电梯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析:该公司分别签署了销售和安装服务的价款,属于混合销售的例外情况,此时企业应分别按照销售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开票,其中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税率为13%和3%。电梯公司该业务应交增值税=1000/1.13*13%+50/1.03*3%=116.5(万元)
案例三:某电梯销售公司,向某房企销售自产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合同总价款为1050万元,该电梯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析:由于企业未依据11号公告分别核算销售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故按兼营处理,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此时企业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应按销售的适用税率核算,故该业务应交增值税=1050/1.13*13%=120.8(万元)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合同的签订方式不同,仅仅是分别核算了销售和安装服务的价款,导致应交增值税的结果不同。
案例四:某钢结构企业,销售自产钢结构件的同时进行安装服务,合同约定钢结构销售价款为350万元,安装价款为150万元,该钢结构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析:由于该公司分别签署了销售和安装服务的价款,属于混合销售的例外情况,此时企业应分别按照销售钢结构件和安装服务开票,税率为13%和9%。故钢结构企业应分别核算销售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此时该业务应交增值税=350/1.13*13%+150/1.09*9%=52.65(万元)
从以上四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如何判断该业务属于何种计税方式,小编总结步骤如下:
1、判断业务:是属于混合销售、兼营还是混合销售的例外情况?
2、价款如何核算:是否分别核算销售和安装的价款?
3、判断适用政策:该业务到底是混合销售(从主营业务税率)、兼营(从高适用税率)、还是按照混合销售以外的特殊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适用不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4、整体业务的审核:通过业务上的判断之后,财务人员再去审核合同签署的是否规范、合理?
但实务中,对于11号公告中的“自产活动板房和钢结构件”两类特殊情况,应分别核算的安装服务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税法条文并没有明确表示,各地争议也比较大。建议企业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提前向主管机关咨询相关口径,避免涉税风险!
来源:焦点财税(李欣)
门窗采购合同
门窗采购合同
采购人: (以下或称“甲方”)
供货人: (以下或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 工程的 采购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
同以共同遵守。
标的物内容其产品名称、规格、计量单位、金额等如表所列
项目名称
单位
暂估量
综合单价(元)
合价(元)
85系列穿条式隔热铝合金(断热)低辐射镀双膜层钢化玻璃推拉门
m2
55B系列穿条式隔热铝合金(断热)低辐射镀双膜层钢化玻璃平开门连窗
m2
100系列铝合金普通钢化玻璃地弹门
m2
55B系列穿条式隔热铝合金(断热)低辐射镀双膜层钢化玻璃平开窗
m2
55B系列穿条式隔热铝合金(断热)低辐射镀I膜层钢化玻璃平开窗(氩气)
m2
55B系列穿条式隔热铝合金(断热)低辐射镀双膜层钢化玻璃防火平开窗
m2
55B系列穿条式隔热铝合金(断热)低辐射镀I膜层钢化玻璃防火平开窗(氩气)
m2
50系列普通钢化玻璃平开窗
m2
暂估总价(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门窗检测费)
元
2、乙方特别承诺:乙方严格按甲方预报计划清单中的规格型号和数量送货,如果甲方所报清单规定的没有甲方需要的规格、型号的材料,乙方在选择时,必须与甲方协商得到甲方负责人同意并在清单上签字确认(签字清单作为每月对账凭据附件),否则,如实际送货材料价格高于合同规定价,对账结算时乙方无条件按原价格计算金额。
3、本合同材料采用 固定单价 ,产品单价不因市场价格的波动而调整。供货数量以甲方验收合格后确认的实际进场数量为准。乙方对甲方施工剩余的全部产品按合同原单价给予退货退款。甲方需追加数量时乙方必须及时供给,且产品单价不高于合同原单价。合同价格已包含乙方所有的产品的采购、包装、运输至交货地点、装卸、现场配合以及税金等所有费用,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第二条 甲方对材料物产地、品种、厂家的限制:乙方自行生产及经营的产品 (图纸规定除外,设计图纸有特殊要求,以设计图纸为准)且符合国家质量规定并保证送检合格的产品。
第三条 交货日期、地点和方式:
1、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乙方须按甲方送货通知和施工进度要求,安排材料分批或一次性全部进场。乙方迟于通知日期交货的,应向甲方书面说明迟延交货情况,并加盖公司印章。(具体以甲方发出材料进场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双方签字确认收货的日期为准)。
2、标的物的包装、供货、运输、卸车等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以及在装、运、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随意在现场卸货。
3、双方代表:
(1)甲方指派 (联系电话: )及 (联系电话: ) 为本合同指定收货人(实属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签字有效),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后,必须由以上指定2人共同签字确认签收,缺一不可,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认可。双方同意以甲方指定收货人签收的收货单为结算依据。未经甲方指定人员共同签字的各类供货凭证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2)甲方购销负责人 (联系电话: ),负责与指定收货人共同办理中间结算及最终结算事宜,办理最终结算或中间结算需经甲方购销负责人与指定收货人共同签字确认后方才有效。
(3)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负责本合同签订、履行及结算收款等事宜,负责与甲方有关管理人员协商解决履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保质、保量、按期履行合同义务。
4、交货地点: 宜昌市西陵区窑湾乡黑虎山村本工程项目施工现场 ;乙方将货物运至甲方施工现场负责人指定位置卸货。
5、材料型号、数量签认:乙方需提供加盖乙方公章、字迹清晰、内容齐全的材料送货单,由双方指定人员验货、过数(过磅)签认确定数量,此单据仅代表材料型号数量认可。
第四条 材料款结算及支付
1、双方约定:乙方每月10日至15日到项目现场与甲方办理中间核量,甲方审核当次材料供应量并出具核量汇总单。中间核量仅作为过程付款的依据,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办理合同最终结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程序:
(1)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中间核量的,供货完成后才能办理最终结算手续。
(2)各类认量的单据、凭证必须由甲方指派的本合同指定收货人共同签字后,才能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3)办理最终结算或中间(每月)结算资料需经甲方购销负责人与指定收货人共同签字确认方才有效。
(4)结算方法及依据等内容:按门、窗框外框面积*综合单价计算。
2、材料款支付:
(1)乙方收款单位: ,乙方收款银行: ,账号: 。
甲方可以支票或其他非现金结算方式支付材料款,甲方无论以哪种方式支付材料款,乙方在收取材料款前都必须按照本合同甲方账户信息开具甲方财务认可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 (含税价税率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如调整后乙方开票税率小于此税率的税款差价金额由甲方享有,高于此税率合同单价不变。同时提交与发票内容一致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清单,发票金额不得低于对应批次材料款。
(2)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信息:
单位名称:
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电话号码:
开户行: 账号:
增值税认定方式:
备注栏要求填写: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若乙方未提供相应足额且符合要求的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乙方不得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乙方收取材料尾款时须向甲方出具款项结清证明(乙方在结清证明上签字盖章)。
工程款支付方式:
按月工程进度经甲方审批金额的75%且待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进行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且待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支付至双方确认结算金额的80%;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办理完结算且待总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支付至双方确认结算金额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质保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质量维修的通知后,1天内须到达现场进行修复,否则,甲方有权雇佣第三方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质保期满后一星期甲方扣除维修费用(如有)后无息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乙方所供的合同标的材料成批量生产/送货前乙方须送样品至现场经甲方、监理、建设(发包)单位确定后由乙方报验并封样,合格后方可成批量生产/送货。
2、乙方所供的合同标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相关行业的强制性质量标准。材料进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资料、资质、具有国家认可机构出具的与每批货物相对应有效期限内的有效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合格证、检测报告及相关强制认证文件。乙方提供了任何上述文件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其他合同责任。无强制性标准的应以样品或双方约定的标准为准(包括图纸、样品等),如标准间存在冲突,按最严格的标准执行。图纸及样品必须经双方签认并妥善封存。
3、乙方提供的每个批次的材料进场,在使用前送检(若需要)如存在任何情况的质量问题,乙方必须负责履行改正义务,甲方通知乙方联系人员2小时内,乙方应进场确认并提出更正方案,48小时内合格的材料到场满足甲方正常施工使用状态。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逾期未能使甲方进入正常施工状态,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乙方无权干预甲方购买其他商家材料,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同意在甲方支付的材料款中扣减。
4、若因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退货,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乙方须全力协助甲方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5、甲方应提供货物堆放场地、垂直运输、施工用电用水、灌浆材料、多个分包单位之间施工协调,甲方应提供规则、统一、坚固的入户门洞口,双方应共同签字确认生产订单数量方向。
第六条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合同标的材料未经甲方验收合格开具验收单前无论在任何地方所有损耗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全部费用。
第七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双方确认的材料质量、技术资料交底函件、洽商记录或其他书面约定、承诺书、投标报价书等均作为验收标准。乙方提供的材料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对材料的数量、规格、包装、颜色等外观瑕疵进行检验。甲方的签收不视为材料质量合格,最终材料检验质量以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结果并经建设(发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认可为准,检验和验收合格的视为合格材料。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换。对于材料的隐蔽瑕疵,甲方在材料的保质期内均可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
第八条 知识产权
乙方须保障甲方使用其产品时不受到任何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损失、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鉴定费,保全费由违约方承担。
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供货时间逾期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 3%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逾期超过5天未足额供货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同意按本合同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合同标的材料到达现场后,乙方要按甲方指令组织卸货。若未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私自随意在现场卸货,处5000元/次的违约金,由此造成货物的损坏、丢失等情况全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施工现场卸货时,应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若造成现场物品损坏或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出现不合格建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质量检测不合格、现场验收不合格、与样品质量不一致、品牌规格型号不一致、色差色号不一致、材料未经强制认证等其中某一情形),乙方无条件退换。若乙方未能及时退换不合格建筑材料,(在承担前有条款的责任外)处3000元/天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由于不合格建筑材料出现事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单方要求改变合同价款等为由中途停止供货。若在甲方未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单方中途停止供应建筑材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支付50000元的违约金,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7、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在甲方未验收交接之前均由乙方保管,无论丢失、损坏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8、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经甲方现场人员验收后发生的建筑材料损坏、丢失与乙方无关。进场未验收的建筑材料由乙方负责保管,损坏、丢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9、经国家授权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验部门确认,因乙方供应材料的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对第三方的赔偿。
10、乙方拒不满足本合同关于提供资料的要求及其他约定义务,需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甲方可暂缓支付合同价款,直至乙方按约定补齐资料或完成其他合同义务。
11、乙方特别承诺:本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如违反本约定,除转让行为无效外,还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12、如前述条款约定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在每次收款前必须先开具甲方认可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因乙方未提供发票导致甲方未按时付款的,甲方不构成违约,且乙方不能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13、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本单位在国家税务机关购买的合规、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否则,乙方不仅要采取措施补救,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而且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14、若甲方从乙方材料结算确认金额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如有),乙方仍应按扣除前材料结算确认的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如有)乙方拆成材料数量金额为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特别约定,乙方郑重承诺:对甲方下列有关结算、协议签订及印章管理等要求明确知悉,并承诺,违反下列约定的各类单据、凭证、结算书、补充协议、还款协议及涉及经济内容的承诺均无效,不能作为向甲方主张债权的依据。
1、本合同在履行中认量认价单据等各类涉及结算的凭证的签认权限仅属于甲方指派的本合同购销事宜负责人及指定收货人共同办理,其他人员签字或遗漏人员签字一律无效。
2、中间结算或最终材料结算确认如仅有甲方购销事宜负责人或指定收货人签字而无本合同购销事宜负责人及指定收货人共同签字确认,甲方对此结算有权不予认可,并有权要求重新办理结算,乙方应配合提供原始收料单进行项目结算。
3、本合同如有补充协议、还款协议及涉及经济内容的各类承诺等文件需加盖“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方可生效,仅有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或项目部有关人员签字而未加盖此印章的文件无效。
4、本合同中甲方委托代理人的仅限于签订本合同,如甲方委托代理人需涉及办理合同履行或者其他事宜,以甲方另行出具的书面委托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的委托文件中确定的权限为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历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 14 日历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除合同或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三条 其他
1、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按本合同规定乙方应该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20天内付清或无条件在材料款中扣减。
3、如需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需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否则该协议对未加盖印章的一方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仅视为签字人员的个人行为。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至双方义务履行完毕终止。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 肆 份,乙方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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