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不合格,还要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检察机关抗诉获改判

日前,由湖北省浠水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经浠水县法院再审后予以改判,撤销原一审错误判决,驳回一审原告鸿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被告汇嘉公司因此无需支付6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2017年8月,鸿达公司向浠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汇嘉公司支付经结算后剩余款项60万元及违约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支持鸿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汇嘉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4月,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汇嘉公司仍不服,遂向浠水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由于该案标的数额巨大、案情复杂,办案人员及时查阅案卷了解原审经过,并仔细询问申请人汇嘉公司购买设备的具体情况。同时,他们认真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并多次到汇嘉公司查看打包机工作状况,向员工了解有关设备生产情况。经调查发现,汇嘉公司花85万元购买的打包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经多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如今,该打包机设备全身锈迹斑斑,一直在工厂废弃闲置,多年未使用过。

办案人员经审查认为,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买卖标的物打包机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和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该案一审败诉后,汇嘉公司向浠水县工商局投诉,并由县工商局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该设备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打包机并非一套成熟的机械设备,为不合格产品,不具备正常使用性能。依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如果购买了不合格产品,应当由生产厂家或维修或更换或退货,甚至赔偿损失。一审判决支持原告鸿达公司的起诉,判定汇嘉公司支付剩余款项60万元及违约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浠水县检察院结合汇嘉公司申请监督理由、鸿达公司辩解意见、相关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各方面情况,认为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错误,遂向黄冈市检察院提请抗诉。黄冈市检察院审查后对该案予以支持,及时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7月,黄冈市中级法院裁定由原审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浠水县法院通过再审,查明了事实真相。日前,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审原告鸿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检察日报 戴小巍 谢勋武 吴航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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