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李思远
原告业主在庭审现场
许昌一小区某单元楼加装电梯,一楼、二楼的4户同意后又反悔,阻挠电梯安装,楼上四层联合起诉。12月31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楼、二楼的4户业主不得阻止、妨碍加装电梯。该案是许昌市首例因“加装电梯”引起的诉讼案。
魏都区法院审理查明:许昌市东城区某小区某单元共6层12户业主,原告8户业主为三楼及以上住户,被告4户业主为一楼、二楼住户。2021年3月15日,该单元住户为改善居住条件,拟加装电梯,原被告全部12户业主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协议约定该项目由三楼及以上业主负责出资建设。3月28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会议,达成安装电梯一致意见,并于4月2日发布公示报告,就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相关业主的异议。协议书及公示报告中均有该小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印章。4月22日,经相关行政部门联合审批,同意该单元的加装电梯项目。
原告在委托电梯安装单位施工过程中,被告以未履行告知义务、加装电梯程序不合法为由,阻止施工造成停工。8户高层业主将4户低层业主诉至法院。魏都区法院于8月4日立案,4被告于8月17日提起反诉。
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业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纠纷发生后,原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调解未果。诉讼中,魏都区法院承办法官前往涉案地点实地查看电梯安装情况,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并邀请基层组织、业主委员会共同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加装电梯方案经本单元全部12户业主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同意,公示期间相关业主并未提出异议,经行政机关审批许可,合法有效。且涉案单元12户中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全部同意,4被告不应以未履行告知义务、加装电梯程序不合法为由阻止施工。
魏都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8户业主在许昌市东城区某小区某单元加建电梯的施工过程中,被告4户业主不得阻止、妨碍;驳回8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驳回4被告的反诉请求。
来源:大河新闻 编辑:曲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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