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一则新闻引起了大家的注意,一名24岁的广东女子在香港逛街时,被尖沙咀一酒店坠落的高层玻璃砸中,送医后不治身亡。
图为事故现场 图源:梨视频
令人唏嘘的是,后续的调查显示,这个遇难女子自幼丧父,在十分艰难的环境下长大,目前在一家幼儿教育中心工作,生活状况眼看着慢慢好了起来。这次是她第一次来香港,与男朋友置办年货,准备结婚,没想到天降横祸,殒命于此。
事后,警方逮捕了一名涉案的清洁工,此人将面临罚款及监禁,涉事的酒店也可能面临罚款。
高空坠物到底有多可怕?事后如何追责?有无可避免的方法?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自高楼大厦平地而起后,
高空坠物事件就屡有发生,
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这种痛不仅体现在损害车辆等财物上,
还体现在威胁生命安全上。
2018年7月,
合肥某小区频繁发生高空坠物现象:
22日,一瓶辣椒酱被扔下,
砸了一辆大众;
25日,一个空酒瓶被扔下,
砸烂了一辆凯迪拉克的挡风玻璃;
29日,一个至少5斤重的南瓜被扔下,
砸凹了一辆车的车顶。
小区居民们忍无可忍报了警,
没想到,就在警察调查现场时,
一口铁锅又被扔了下来,
砸坏了停在楼下的车。
无奈之下,物业为小区保洁人员配置了钢盔,
保洁阿姨表示:
“不戴头盔,天天往下扔,
把老命砸没了,害怕!”
值得庆幸的是,
这些高空坠物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但在高空坠物面前,
并不是所有人都会这么“幸运”。
2011年7月8日,浙江杭州,
19岁的朱女士从某大厦下面路过时,
被一块脱落的幕墙玻璃砸中,
导致其左小腿血管、神经、肌肉、肌腱、骨头
全部断裂,被迫截肢。
2012年6月16日,
湖北武汉的谢先生带着5个月大的女儿
到小区附近的自助银行取钱。
没想到取完钱出门的时候,
高空忽然坠落一块石板,
谢先生本能地护住怀中的幼女,
自己则因伤势过重身亡,
年仅35岁。
2016年11月11日,
四川遂宁一居民楼上掉落铁球,
砸到楼下人行道上一婴儿车,
导致不满一岁的女婴死亡。
2018年3月,一名三个月大的女婴
被从24楼扔下的苹果砸中,
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
图为诊断证明 图源:《新京报》旗下微信公众号“重案组37号”
2018年8月16日,
湖南湘潭一名10岁男孩在回家路上
被5楼掉落的花盆砸中头部,
经过9个多小时的抢救也没有挽回生命。
图为坠落花盆当时的位置
2018年12月21日,
合肥一名两岁的女孩与妈妈散步时,
被楼上扔下的烟头烫伤脖子。
类似案件不胜枚举,
库叔对“高空坠物”关键词进行搜索,
能找到诸多血淋淋的新闻。
高空坠物的杀伤力为何这么大?
一枚鸡蛋也能“杀人
先来看两个实验,
把一串钥匙狠狠砸向一块8毫米厚的玻璃板,
玻璃板毫发无伤。
但是将钥匙从30米的高空抛下,
整块玻璃板瞬间被击得粉碎。
即便是钢筋铁骨的汽车,
面对从30米高空落下的、
装满水的小气球,
也能遭受重创,车顶凹陷。
不起眼的东西从高空坠下,
为何瞬间就成了“杀伤利器”?
库叔试着用物理知识来解释:
物体从高处坠落时,
重力势能会转换成动能,
即mgh=1/2mv^2
(m是质量,g是重力加速度,h是距地面高度,v是速度)。
由以上公式可知,
物体的位置h越高,速度v就越大;
再看动量定理mv=Ft
(F是物体降落到某物上的力,t是接触时间)
也就是运动物体的作用力有多大。
由以上公式可知,
物体质量不变,
当速度v很大时,接触时间t越短受力越大。
综上可以得出,
物体所处高度越高,速度就大,
速度越大,与之接触的事物受力越大。
具体情况,让我们来看一组数据:
假设某小区层高3米,
物品接触地面到速度变为0的时间为0.1秒。
一个70克的香蕉皮从10楼自由落下,
冲击力有16.94牛顿,
换算成重量约1.73公斤,
大概是原重量的25倍。
以此类推,
一个30克的鸡蛋从25楼自由落下,
冲击力约为11.49牛顿,
换算成重量为1.17公斤。
30克鸡蛋从25层楼抛下时产生的冲击力的计算
这与央视新闻高空坠物杀伤力测试的结果也是吻合的,
一枚30克的鸡蛋
从4楼抛下,会把人头顶砸出个肿包,
从18楼抛下,会砸破人的头骨,
从25楼抛下,则可能导致人当场死亡。
三起惨剧谁来负责
那么,一旦出现高空坠物伤人事件,
谁应为受伤者负责?
2010年之前
对于无法找到明确“凶手”的高空坠物伤人案件,
我国有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和
200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做判决依据。
不过这两者均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实行举证倒置
——被告需“自证清白”,
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不过该原则在具体应用中存在很大差异。
比如以下这三个真实的案例。
一个是“重庆烟灰缸案”:
2000年5月11日凌晨,
重庆的郝先生在家附近
被楼上掉落的3斤重烟灰缸砸中,
当场昏迷,
在经过39小时抢救、昏迷70多天、
花费14余万医药费后才脱离生命危险,
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
这一事件经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
未能查明具体加害者。
郝先生在休养一年后,
将可能丢烟灰缸的24家住户
及开发商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医药费、
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万余元。
一审法院驳回郝先生对于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各赔偿8101.5元,
共计17.8万余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该案件也成为全国首例高空无主坠物连坐赔偿案。
图为发生烟灰缸砸人事件的居民楼 图源:《重庆晨报》
而与“重庆烟灰缸案”发生时间相距不远的另一个案件,
则有全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那就是“济南菜板案”:
事情发生于2001年6月的山东济南,
孟老太在进入自家居民楼楼道入口前与邻居说话,
被从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中头部,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
以不符合公安部刑事立案标准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随后,死者亲属将菜板坠落楼层的
2层以上15户居民告上法庭,
要求他们共同赔偿
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6740.40元。
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菜板所有人,
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仍就裁定驳回,
经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经再审后仍驳回上诉,
维持一审法院裁定。
最终,受害者家属独自承受了
情感与物质的双重打击。
最后一个案例是“深圳玻璃案”:
2006年5月31日下午,
深圳南山区4年级的小学生小宇在回家路上
被好来居大厦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
砸到头部死亡。
与“重庆烟灰缸案”一样,
当地警方成立专案组调查也没找到凶手。
于是,小宇的父母将涉案大厦2楼以上的73户业主,
以及负责大厦管理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提出76万多元的民事赔偿。
2008年3月18日,
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可以确定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玻璃
是出自好来居楼上,
本案属于建筑物 或者
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
应由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
对小宇父母的损失承担
30%的赔偿责任,
共计22.9万余元。
其他业主不承担责任。
小宇父母和物业都不服一审判决,
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2010年6月10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南山法院的一审判决,
由好来居大厦北侧的
73户业主每户补偿4000元,
总计29.6万元。
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两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图为事发两年后的好来居大厦 图源:《南方都市报》陈以怀
可以看出,
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
各地对于高空坠物伤人的无主案件
判决各不相同,
出现同案不同判,
不同法院意见对立,
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意见对立等现象。
受害者维权艰难
基于以上种种,
《侵权责任法》
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其中的第87条明确规定:
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
造成他人损害,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条款也被许多人简称为
“高空坠物连坐”条款,
其中“连坐”一词意味深长,
毕竟在惩戒的群体中,
除了真正的抛物人,
剩下的绝大部分人都是无辜的,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
“高空坠物连坐”条款发挥的
社会救助功能及预防功能。
这里引述“成都水杯案”中
法院的部分判决表述: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纠纷中,
建筑物使用人不是实际侵权人,
法律之所以规定
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
将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身上,
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考虑;
另一方面,
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
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
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
履行相应的保管、
维护和注意义务”。
【注:2011年8月,27岁的陈涛被成都绵阳商厦掉下的杯子砸伤,造成创伤性癫痫等严重后遗症,医疗费用欠下十几万元。陈涛起诉整栋商厦138名业主,最终法院判124家被告各赔陈涛1230元,共152520元,是为“成都水杯案”。】
图为受伤的陈涛 图源:腾讯新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案件的判决,
并不代表受害者得到了救助。
上文提到的“重庆烟灰缸案”的17.8万赔偿,
在2001年就生效了,
但因为执行困难大,
没多久就被搁置了。
在此后的12年间,
郝先生只收到
3名被告不到2万元的赔偿,
无奈之下,
他在2013年提请恢复执行。
“成都水杯案”中的陈涛
也遇到此类情况,
直到判决生效2年后的2016年10月,
他仍有5万多的赔偿金没有拿到。
而近两年备受关注的
“广州黄狗砸人”事件,
则依旧停留在审理阶段。
2018年4月
来广州打工的湖北女子张秀美
被一条从天而降的黄狗砸伤,
造成颈椎多发骨折、颈髓损伤伴截瘫等,
后半生要在病床上度过。
现在的她体重从100斤下降到60斤,
整个身体只有头部能活动,
不能说话,
关节变了形,没有痛感。
图为张秀美的儿子在给她按摩 图源:澎湃新闻袁璐
因为砸人的黄狗是可以自主移动的活物,
且早已跑得无影无踪,
责任人的认定也成为本案最大的难点。
当然,也有主动承担责任的人。
2019年3月1日,
南宁的一名6岁男孩在楼下玩耍时,
被楼上坠落的竹竿砸中昏迷。
同日,扔竹竿的男孩的妈妈上门道歉,
并与丈夫一起去医院看望受伤男孩,
还凑了4万元的赔偿款交给对方父母,
并表示一定承担责任,
目前受伤男孩已经清醒过来,
正在接受进一步治疗。
不过,在近百件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中,
库叔只看到这一例自发承担责任的,
绝大多数案件都找不到抛物者,
受害者最终只能诉诸法律。
然而,
即便“高空坠物连坐”条款
试图发挥社会救助作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受害者的维权依旧是艰难的。
如何防范?
那么,应该如何
减少、预防高空坠物伤人事件的发生?
事实上,
为减少此类事件发生,
我们做出过许多努力。
2009年,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出版发行的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明确提出:
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外平开窗,
而已经采用外平开窗或推拉窗的,
应有加强牢固窗扇,
防止脱落的措施。
《北京市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
也规定:
建筑外窗应为内平开下悬开启形式,
高层及超过100米高度的住宅建筑
严禁设计或采用外平开窗。
采用推拉门窗时,
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房地产开发商若能遵循这些规定,
肯定能减少高空坠物的隐患。
对于我们个人来说,
定期检查自家窗户、空调支架等,
如有松动及时加固;
不在沿街阳台摆放悬挂易掉落物品;
发现有高空抛物的行为要及时制止;
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工作等都是必要的。
要知道,
保护他人,
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参考资料:
1.内地女子赴香港购物 被酒店玻璃窗砸中不治身亡|魏雪巍,海外网,2019.1.21
2.飞来横祸!三个月女婴惨被24楼扔下的苹果砸成重伤|赵凯迪,新京报,2018.3.21
2.天降烟头烫伤合肥2岁女童,母亲挨户查找无人承认|李萌,安徽商报,2018.12.25
3.高空坠物案频现“连坐”担责 官司赢了获赔难|杨凡,北京青年报,2016.12.27
4.深圳好来居高空抛物夺人命案 物业判赔近23万|陈以怀,南方都市报,2008.3.20
5.千万富翁被天降烟灰缸砸成弱智 赔偿12年未执行|范永松,重庆晨报,2014.5.28
6.高空坠物引发命案,全楼“连坐赔偿”公平吗?|澎湃新闻,2017.9.1
7.“高空坠物”究竟怎么管?|腾讯大成网,2014.11
8.一桩凶手消失的高空坠物致残案|袁璐、侯晨晨、王楠,澎湃新闻,2019.1.23
9.高空坠物“连坐”担责不合理|腾讯新闻·今日话题,2014.6.20
10.南宁一6岁男童被竹竿砸至昏迷 肇事住户主动担责|何定坚,南国早报客户端,2019.3.5
11.2018年4月28日深圳卫视栏目《第一现场》
12.2014年8月20日CCTV-13《朝闻天下》
校 审 | 肖 健
编 辑 | 张 宁(辽宁团省委)
来源:微信公众号“瞭望智库”(ID:zhczyj 库叔 )、文:谢芳 崔妍(瞭望智库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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