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向银行贷款是事实,但是这个贷款贷出来以后不是我们用的,是我侄儿子唐某某用的,应该由他来负责偿还。你们打电话给我们之前,银行也联系过我们。”被告唐某、高某向办案干警委屈地说,“我们当时也是考虑到亲戚关系,才将钱转借给他用,没想到他不还,当时我们就不应该借给他。”
这是近日大关法院干警在办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发生的真实一幕。
2019年1月8日,唐某、高某夫妻二人共同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唐某收到银行按约发放的贷款后,碍于亲戚关系,私自将贷款无偿借给其亲侄子唐某某使用,并与唐某某口头约定该笔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由唐某某负责偿还。
2022年1月8日,该笔贷款到期。因唐某、高某逾期未偿还该笔贷款及利息,银行经多次催收无果后,于6月向大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高某偿还贷款。
办案干警收案后,立即联系了被告唐某、高某进一步了解、沟通相关情况。6月13日,大关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邀请大关县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本案的调解,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书面证据材料,通过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类似案件典型引路”的办案措施向唐某、高某释法说理。
经过不到一小时的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在诉前化解。唐某、高某在普法宣传后刷新了固有的认知,同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向银行还款的义务,同时对与唐某某之间发生的无效民间借贷合同表示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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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存在两层法律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分案进行处理。一是唐某、高某与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是自愿达成,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对贷款事实无异议,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银行按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唐某、高某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对银行的贷款负责到底。二是唐某、高某与唐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唐某、高某与唐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的行为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
来 源|大关审判
编 审|徐 靖
编 辑|胡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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