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李泽东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规则进行修订。
据国家外汇局官网3月23日消息,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文印发),形成《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
《征求意见稿》显示,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应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所谓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对照目前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调整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涉及资本项目管理、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代发工资类和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的四类业务人民币收付款间接申报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居民个人通过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免申报金额,从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提高至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
也就是说,对单笔交易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的居民个人涉外收付款,实行限额下免申报,居民个人申报主体可免填涉外收付凭证(含纸质凭证和电子凭证)中的申报信息。
在需要申报的涉外收付款的数据信息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涉外收付款基础信息包含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国家外汇局官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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