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贵金属是一种常见的理财方式,但如果没有选择正规的平台、靠谱的机构,则很可能踩坑。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投资贵金属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2月,李某被某珠宝公司宣传的“杠杆交易模式”吸引,基于该公司前后两次提供的221.5元每克和214.5元每克的铂金“市场价”,通过微信向其工作人员发出购买5千克和3千克铂金的指令,并共支付“定金”16万元,但双方未对铂金成色、检验、交付方式等进行约定。之后,该珠宝公司每次提供的铂金“市场价”均低于李某购买时的价格,便以价格下跌为由不断要求李某补交“定金”,李某共补交14万元。李某逐渐感觉自己中了套路,于是要求该珠宝公司退还定金,珠宝公司却要求李某补足剩余货款145.1万元后提货,这让李某难以接受。
经过梳理,李某认为其与珠宝公司的交易模式应为贵金属期货交易,而该珠宝公司的经营范围仅为销售珠宝首饰、珠宝设计,于是起诉要求解除双方铂金投资合同,同时要求珠宝公司返还30万元定金及利息损失。
珠宝公司则主张,双方之间为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李某应承担铂金贬值造成的损失,同时因李某拒不补交定金也不提货,公司为减少损失以173元每克的低价处理掉其定购的8千克铂金,损失36.7万元。于是,该珠宝公司也提起反诉,要求李某支付剩余货款145.1万元后提货,同时赔偿36.7万元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李某与该珠宝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内容,双方仅确认以预订价221.5元每克和214.5元每克分别购买铂金5千克、3千克并共支付定金16万元,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对包括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履行期限、结算方式等必备条款进行协商,但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李某根据某珠宝公司微信发出的铂金价不断补交定金,而未真正对交易内容进行过磋商,双方并未对铂金成色、检验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买卖合同一般内容达成买卖合意,买卖合同关系尚未成立。最后,法院判决该珠宝公司向李某退还定金30万元,同时驳回珠宝公司的反诉请求。
法官提醒,作为投资人和消费者,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对于保险、公募基金、贵金属等金融产品,应当提前了解机构信誉、交易模式并预判投资风险,否则便很容易“踩坑”。与此同时,相关行政机构和行业组织也应采取有力措施填补监管漏洞,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为投资人和消费者营造良好环境。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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