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城市部分个人先征房产税
部分城市部分个人先征房产税 更新时间:2010-10-2 7:32: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调整答记者问 国家有关部委9月29日分别出台措施,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调整答记者问,表示拟先在部分城市对部分个人拥有的住房进行试点,恢复征收房产税,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到全国。 旨在抑制投机性购买 在谈到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的背景时,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近年来我国各地房价上涨幅度较大,尤其是一些大中城市房价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活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此次调整旨在保证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同时,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 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内容为,将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将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房产税对个人应普遍征收 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现行房产税开征于1986年,属于财产税范畴。基于当时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税。 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和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商品房市场日益活跃,改革和完善房产税制度,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既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也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从国际经验及公平、规范的角度看,房产税应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普遍征收。但考虑到这项改革情况复杂,拟先在部分城市对部分个人拥有的住房进行试点,恢复征收房产税,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到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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