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张晓兰)5月20日晚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天津市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其中明确,天津市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上调至80万元。
与此同时,《通知》指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天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支付的房租,且合计不超过2400元。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保证在资金运用率较高时职工及时获得贷款,《通知》规定了首套房贷款最高限额的两档调节机制: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的,天津市公积金中心应向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下调至60万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5%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相同程序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上调至80万元。
根据天津市公积金中心官网发布的政策解读,上述《通知》适用于在天津市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及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天津市缴存职工。而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保持40万元不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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