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股发行引入中止发行机制
证监会:新股发行引入中止发行机制 更新时间:2010-8-21 1:19:18 证监会8月20日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增加了回拨事项和中止事由。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进一步介绍说,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在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情况下,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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