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贷款纠纷引发的社会问题
1、银行盲目追求利润,降低信贷审查的门槛。
汽车消费贷款市场是一个被看好的利好市场。如果能够良性运转,无论是银行还是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都能够从中获利。而且,汽车消费贷款往往有多种担保方式,包括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担保、汽车经销商的保证担保、物的抵押担保等。如果借款人不还钱,可以要求担保人还,银行似乎在放贷的同时已经把风险转嫁出去,只等着从中赚钱了。可是几年业务做下来,却是大面积的逃债,钱没赚到还忙着追债。原因何在呢?主要是银行内控机制没有落到实处,在利益的驱动下,盲目追求利润,降低了汽车消费信贷审查的门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严重违反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程序,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不作审查即草率发放贷款;(2)法律意识不强,办理贷款手续不完备,易产生漏洞;(3)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实现权利的可行性审查不实,导致担保权利不能实现;还有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无法实现自己的优先受偿权;(4)对保证人审查不严、要求过低,一些保证人只需在银行账户上存入几十万的保证金,就可以成为大批借款的担保人,达到一定数额后,这家公司突然清盘不干,最终银行便掉进了一个事先挖好的陷阱里;(5)实践中银行认可由汽车经销商代办手续的模式,相当多购车人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手续时,无需直接到银行办理业务,而是由汽车经销商代为办理,购车者个人资料难免存在虚假,大大增加了还贷风险。
2、保险公司审核保单不严,车贷险产品设计不合理。
按规定,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前必须对投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这是控制风险的关键。但是,为了追求利润,很多保险公司的车贷险都以“打包”形式销售,一些公司销售人员为了拉业务,大力承揽车贷险,导致保险公司在审核保单时急功近利,把关不严,内控失效,承接了大量高风险保单。还有就是车贷险产品设计不合理。例如:大部分公司的保险责任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投保人仍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投保人未偿还的全部贷款和利息以及逾期息、罚息。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仍不健全,该规定使得保险公司实际上承担了偿还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信贷风险全部转嫁到了保险公司,责任范围过大,会导致银行审贷不严并极易诱发借款人道德风险。
3、汽车经销商忽视风险防范和资信审查,甚至采取种种手段套骗银行贷款。
实践中,一些银行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汽车经销商为银行提供贷款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而银行负责对汽车经销商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放贷。这样一来,就给汽车经销商欺瞒客户、套骗贷款提供了方便。例如:有的汽车经销商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在经营过程中一再降低首付门槛,忽视风险防范和资信审查,甚至出现了一户多贷、恶性贷款、无效担保等现象;有的经销商甚至作零首付,自己给银行提供虚假的首付款发票,加大了车贷风险;还有的经销商以欺骗手段让贷款购车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然后再在该空白合同上擅自填上高于贷款购车人要求的贷款数额将钱贷出自用,但却对贷款购车人称是银行审贷没通过,原来填的手续作废了,导致名义上的贷款人和实际用款人的分离。以上种种都给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带来巨大的风险,极易诱发诚信危机。
个人消费贷款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60岁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中国公民;
2、借款人要具有稳定的职业和良好的信用;
3、在当地有个人房产;
4、房产能上市流通,产权清晰;
5、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及有足够的偿还贷款能力;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执业五年,现任律所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尽职敬业,有数百例辩护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不仅从管理,经济上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也会帮企业把控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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