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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信托具体是干什么的什么是融资租赁?信托是什么业务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在哪里?长安信托具体是干什么的长安信托是一家提供信托服务的金融机构。1.长安信托主要业务是对债务、股权等进行投资和管理,为客户提供风险规避、财务管理等服务。因此可以确定是一家提供信托服务的金融机构。2.此外,长安信托还致力于推广理财知识,优化金融服务,提高客户的风险意识和理财能力。可以说,长安信托在金融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和贡献,服务对象也十分广泛。
什么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典型的融资租赁是涉及三方关系的,可以理解其内容包括了租赁和融资两个方面。业务类型主要分为:直租和售后回租。
1、直租。传统的直租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打个比方:你需要一台洗衣机,但你发现你不够钱一次性去买那台洗衣机。这时你看到我很有钱,于是你跟我签融资租赁合同,让我买下来那台洗衣机,然后再租给你。你只需要分期给我租金,就可以一直使用那台洗衣机了。当我们的租赁期满之后,事先有约定好的话,一般你只要按这个用过的洗衣机的残值给钱,就能得到这台洗衣机的所有权。如果没有约定,那这台洗衣机就归我。
这就是融资租赁里典型的直租业务。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商店是出卖人,我是出租人,你是承租人,涉及就是这三方的关系。
2、售后回租。售后回租中,出卖人和承租人为同一人。
继续打比方:你需要钱花。你发现你拥有一台洗衣机。我仍然是那个很有钱的人。于是你把洗衣机卖给我,我给你一大笔钱,然后你和我签融资租赁合同,我再把洗衣机租回给你。洗衣机你继续留着用,但是要分期付租金给我(以上的卖和租并没有先后顺序,实物也并没有实质转移)。租赁期到了之后,洗衣机我再卖回给你或者我收过来。
可以看到这和前面的直租模式大部分内容都是一样的,主要不同在于,在这个例子中,没有了商店作为出卖人,而是变成了你既是出卖人又是承租人,我还是出租人。涉及的三方关系,其中的两方合为了一方。
另外再多说两句,其实售后回租才是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主流,根据商务部《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4年,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新增融资额5374.1亿元,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22.4%,售后回租融资额占比61.7%,其他租赁方式占比15.9%。”我理解为目前国内企业的玩法主要还是把融资租赁业务当成单纯的以租赁资产为担保物的一种融资方式,类似于抵押贷款。
信托是什么业务信托即就是信用托付,其对象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详细:
信托是信用委托的意思。它是指受他人委托,代为管理、经营和处理某项经济事务的行为。银行办理信托业务是以中间人身份所进行的一项银行业务,可将其归入中间业务范围。
在信托业务中,拥有信托财产的人通常称为委托者,他们为达到一定目的,把财产委托给他人管理和处理;接受委托者的要求,按合同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则为受托者。委托者把财产委托给受托者进行管理和处理时,双方需要签订合同或协议,这种行为就是信托行为。通过信托活动会产生收益,享受信托收益的人,则为受益者,受益者可能是委托者本身,也可能是第三者。委托者、受托者、受益者三方围绕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信托关系。
信托的种类按不同的信托对象、目的、业务内容可有多种划分方式。按对象可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按目的分为盈利信托和非盈利信托;按受益对象分为自益受托和他益受托;按信托受益范围可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按信托业务的内容可分为资金信托和非资金信托;按信托行为发生的基础可分为自由信托和法定信托;按信托业务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可分为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按信托事务的性质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
信托作为银行的中间业务,其职能有三:
金融职能。因为信托着眼于筹集资金和融通资金,通过信托融资也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财务管理职能。因为信托的产生是从财务管理开始的。所谓财务管理就是信托机构接受财产所有者的委托,为其管理和处理财产。就我国银行信托部门办理的业务来看,都具有财务管理职能。
信用服务职能。信托作为银行的中间业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法人、团体提供内容丰富的信用服务。
我国银行目前开办的信托业务有:
信托存款。指企业、单位或个人可以自主使用的资金,存入信托机构,委托信托机构代为运用,但不具体指定使用对象和用途。
信托贷款。是信托机构用吸收的一般信托存款和部分自有资金,以贷款方式向企业单位提供资金,并计收利息的一种信托业务。
信托投资。信托机构以投资人的身份直接向企业所进行的投资。信托投资的来源是信托机构的自有资金和长期稳定的信托存款。
财产信托。信托机构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将财产向指定或不指定的单位出售或出租。
委托贷款。信托机构按委托单位的要求,使用委托单位预先交存信托机构的贷款基金,按委托单位指定的对象和用途所发放的贷款。
委托投资。委托人以准备进行投资的资金交存信托机构,委托其向指定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信托机构代为监督企业的管理和收益分配。
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在哪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方式可以大致分为两类:股权融资、债项融资。股权融资和传统的债项融资通过企业上市、借壳重组等方式开展全方位的融资,都会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而债项融资下的保理融资、信托融资、资产证券化和互联网金融等渠道,由于更多具备二级市场资产交易属性,能够实现资产出表,元立方金服研究员认为,在不影响资本结构的前提下实现业务扩张,因此越来越得到市场的青睐。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仍是股东的资本金和银行融资,整体上融资渠道较为单一,各种融资方式没有被有效利用。
1)股权融资渠道
融资租赁公司的股权融资渠道大致包括股东增资、A股及海外IPO上市、借壳重组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等。从行业整体来看,元立方金服研究员看到,股东增资主要集中在金融租赁公司,由于近年金融租赁业务发展较快,资产规模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为满足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低于12.5倍杠杆率的要求,股东多进行了增资,如兴业银行分别于2011年、2012年向兴业金融租赁增资15亿,南京银行于2011年向江苏金融租赁增资3.61亿,工商银行于2012年向工银金融租赁增资30亿。截至2015年底,已开业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规模达16,314.25亿元,期末注册资金为1,358亿元,杠杆率与银监会的规定极为接近,随着接下来监管的收紧,未来各大金融租赁公司若想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那么股东增资的情况也将进一步得到延续。
2)债项融资渠道
融资租赁公司的债项融资主要包括银行信贷、发行债券、ABS、信托融资等,而新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元立方金服研究员认为,也为融资租赁通过租赁债权或权益转让实现融资回款开辟了新的渠道。
●银行信贷渠道。银行信贷渠道主要包括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保理融资、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质押贷款、同业拆借、银团贷款、银行理财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形式。元立方金服研究员注意到一组数据,目前,国内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资金的80%以上来目商业银行,其中保理融资是目前我国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最重要的融资渠道和实现退出的渠道。
●债券发行渠道。债券发行渠道主要包括发行金融债券、点心债及中期票据等,其中自2009年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以来,金融债券已逐渐目前融资租赁公司在债市上融资的主要途径。
●信托融资渠道。融资租赁公司信托融资,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利用信托公司募集资金的功能优势获得业务资金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筹集到资金后,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交由融资租赁公司使用;二是信托公司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受让融资租赁公司己形成的应收租赁款。其中,应收租赁款的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有追索权的转让、无追索权的转让、售后回购三科方式。融资租赁公司将其持有的应收租赁款向信托计划卖断时,就可以达到表外融资、优化财务结构的目的。实践中,元立方金服研究员看到,运用信托方式融资的主要为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其成本多高于银行信贷融资。
●ABS融资渠道。租赁资产证券化即以租赁资产为基础资产,由租赁公司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发行设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根据发起主体经营性质的不同,主要分为融资租赁ABS和金融租赁ABS,前者可在交易所、保交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ABS和ABN,而后者仅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信贷ABS,并由银监会进行监管审批。租赁资产ABS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拓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流转速度、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并部分转移和降低经营风险,相对于传统的债项融资工具有着较为明显的优势。根据Wind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租赁ABS共计发行2411亿元,占据ABS发行总额的12.14%,但租赁资产的ABS化水平仍低,租赁ABS余额仅占同期期末合同余额的2.81%,元立方金服研究员认为,这显示出资产证券化在租赁行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互联网金融渠道。互联网金融渠道是近些年融资租赁行业出现的新型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P2P平台进行操作,大致分为P2P直接投资、债权转让、众筹三种模式,实践中,元立方金服研究员看到,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融资多通过债权转让,包括单一债权转让、资产包转让、引入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的类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实现融资回款。2016年8月17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第十条第八项规定:“P2P不得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并进一步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禁止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元立方金服研究员认为,这将给融资租赁的互联网金融渠道带来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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