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协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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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丘大学导师国投民安合伙人徐玮总结了股权投资6大退出方式的优劣势以及适用情况,如下:

1.IPO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PublicOffering)。

优点:退出回报高,有利标的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获得更多资金和认可。

缺点:相比其他退出方式,IPO对企业资质要求较严格,手续比较繁琐,IPO成本过大。适用情况:股市良好,估值高;标的企业有较好的资质。2.并购退出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

优点:受限制少;花费时间较少;方式灵活多样。

缺点:其收益率远低于IPO;退出成本也较高,容易使企业失去自主权,同时对公司进行合理估值等也存在不小挑战。这一挑战主要来自“商誉”。商誉指的是企业原来的净资产。比如该企业的净资产是一个亿,我们现在花十个亿的估值买入,那么其中的九个亿则计入商誉。若一旦业绩达不到标准,收入和利润达不到预先设想,跟证监会申请备考业绩,这对于上市公司影响较大,估值也会受控。

适用情况:IPO受限;标的企业尚未满足上市条件而创业公司准备撤资;没有太多成长性但想进入新行业,且较早上市的企业。

3.新三板退出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目前,新三板的转让方式有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

优点:上市条件比主板市场宽松;挂牌条件宽松,挂牌时间短,挂牌成本低,有分层机制。

缺点:目前来看投资门槛较高、交易不活跃、投资人很难实现退出是很大的问题。适用情况:IPO受限;标的企业暂未达到主板上市资质。4.股权转让投资机构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套现退出的一种方式。常见的例如私下协议转让、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即四板)公开挂牌转让等。

优点:退出周期短;交易自主性强;受证监会鼓励。

缺点:内部决议过程复杂;法律程序繁琐;估值定价方面不够完善;退出回报率低。适用情况:IPO受限;标的企业尚未满足上市条件而创业公司准备撤资。5.回购主要分为管理层收购(MBO)和股东回购,是指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直投机构回购股份。

优点:可以保持公司的独立性;成本也较低;退出回报率很低但是稳定,一些股东甚至是以偿还类贷款的方式进行回购,总收益不到20%。

缺点:对资金的要求很高,需要标的企业的管理层或股东找到好的融资;回报率远低于IPO。适用情况:标的企业不愿因创投资本的退出而给企业运营带来不确定性;标的企业希望获得自主权。6.清算清算是减少损失的退出方式。

优点:及时止损,最大程度挽回残余的资本;还清债务。

缺点:具有申请破产的成本;耗时长、法律程序复杂。适用情况:收回的资本足够抵消申请清算的成本;有大量债务需要偿还。知识拓展:“清算”的内涵并不仅限于公司经营失败时的“破产清算”,还包括发生公司重大重组、重大资产出售、控制权变更等投资者与被投公司或被投公司股东、管理层约定的“清算事件”时,进行的公司解散清算。如果被投公司进入了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公司一般已经资不抵债,这样的清算对于股权投资者显然意义不大。因此,相对于破产清算来说,解散清算更有价值。更多内容,欢迎关注“清科沙丘大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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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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