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光实业:欺诈上市第一股(中国股市20年20事)
红光实业:欺诈上市第一股 更新时间:2010-12-15 7:46:41 1997年5月21日,成都红光实业公司的招股书公开见报,这家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上证所公开发行股票7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6.05元。招股书说,红光公司的前身国营红光电子管厂是中国156项重点工程项目之一,是中国最早建成的大型综合性电子束器件基地,也是中国第一支彩色显像管的诞生地。这次发行股票募集的4.1亿元资金,将用于扩建彩色显像管生产线项目。当年6月6日,红光实业股票在上证所上市。
但是,上市不久,红光的股价就直线下滑,直逼其发行价。一些报刊在分析红光的情况时声称,红光公司1996年的每股税后利润应该是0.14元,因此红光是缺乏投资价值的一个股票。对此,红光公司于7月2日发布澄清公告,强调招股书中所述1996年的每股税后利润是真实的,并表示将对有关媒体“保留权利”。红光公司公布了1997年年报,公司出现严重亏损,亏损额高达1.98亿元,每股亏损额达到了0.863元,成为当时沪深两市亏损情况最为严重的一个公司。当时,正值中国股市开始对“问题公司”实行ST制度,红光随即被上证所戴上了ST帽子。
一个上市公司,在上市的当年就出现了这样数额巨大的亏损,这在中国股市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中国证监会随即组成专门班子对其展开彻底调查。1998年1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的调查通报,揭露了红光公司在股票上市过程中出现了6个方面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二是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三是隐瞒重大事项;四是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五是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六是涉嫌犯罪。
据此,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没收红光公司非法所得并罚款,公司有关人员被列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其股票发行主承销商和财务顾问公司被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被列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对从事发行中介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相关人员被列入证券市场禁入者,对上市推荐人国泰证券和成都证券予以罚款,相关责任人被撤职。其中涉嫌犯罪者被移送司法机关。
2000年12月,成都市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何行毅等一手策划红光造假案的犯罪分子都分别被判处了刑罚。在这几位犯罪人员被判刑的同时,红光公司也因在股票发行与上市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而受到了惩处,公司被法院罚款100万元,红光因此成为中国第一家“法人犯罪”的上市公司。
当时在沪深两地上市的企业,几乎都是由各地地方政府扶持的国有企业,红光作为四川省的一个国有企业,之所以能够进入发行股票的序列,与地方政府的支持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红光能够胆大妄为地造假,并且得到发行中介的“一条龙”支持,正是这种强大的地方政府势力在起作用。其实,就当时的中国资本市场而言,类似红光的上市公司并不在少数,只不过没有红光表现得这样极端。在其后几年的市场中,它们的问题逐渐暴露,市场也出现了大批原为国企身份的垃圾股,给投资者造成了惨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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