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逾四成绩效工资延期支付出问题全额追回

银监会:逾四成绩效工资延期支付出问题全额追回

银监会:逾四成绩效工资延期支付出问题全额追回 更新时间:2010-3-12 2:51:45   金融危机后,金融机构薪酬问题已引起高度重视,包括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不少关于金融机构负责人薪酬的文件,随着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社会公众对改革银行业薪酬管理的呼声更加强烈。

继2月财政部颁布《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后,银监会昨日公告表示,已于近日发布实施《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应在基本薪酬的3倍内确定”,“绩效薪酬40%以上要延期支付”等要求。专家指出,新规的发布将有利于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

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在基本薪酬3倍以内

《指引》明确了商业银行应设计统一的薪酬管理体系,其薪酬由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构成。商业银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而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要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此外,《薪酬指引》还强调,不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保底奖金,如果确有实际需要,保底奖金只适用于新雇佣员工入职第一年的薪酬发放。

此外,指引还表示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中长期激励计划。商业银行应确保可变薪酬总额不会弱化本行持续增强资本基础的能力。

在宁波银行2010年的年报中,有10位高管年薪均超过百万,其中副行长邱少众年薪616万元,而在2008年,邱少众的薪酬也高达617万元。尽管还有多数上市公司的年报尚未披露,但根据银行2008年年报显示,各大国有银行的高管2008年年薪大多在150万元左右,个别高管年薪还达到上千万。而股份制银行高管的年薪大致在300万―500万元的区间。

注重中长期激励绩效工资延期比例应高于50%

在薪酬支付方面,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

此外,中长期激励要在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中长期激励的兑现应得到董事会同意。锁定期长短取决于各类相应风险持续的时间,至少为3年。

去年底,银监会副主席蒋定曾表示,由于风险往往具有滞后性,要建立起风险调整以后资本收益率为核心的高管绩效考核体系,对风险进行抵扣,进而实现风险调整后的薪酬制度,确保薪酬设定充分考虑银行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本次薪酬指引还提到,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停止支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风险成本控制未达标全行不得加薪

本次薪酬指引中,银监会明确了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具体应该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其中,风险成本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

银监会要求,风险成本控制指标中,有一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水平。有两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在上年基础上实行下浮,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平均下浮幅度。有三项及以上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除当年人均绩效薪酬在上年基础上实行下浮之外,下一年度全行基本薪酬总额不得调增。

■各方观点

银监会

指引不代表“限薪”风险指引督促是关键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薪酬监管指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限薪”。“薪酬激励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银行高管薪酬水平的高低应由银行董事会决定。银监会不是我国商业银行薪酬的决定部门,也不是主管部门。银监会出台指引,是为了督促商业银行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不断完善银行薪酬激励约束机制,防止激励不当或激励过度,与风险挂钩不足而导致员工产生冒险行为。

银监会还表示,今后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商业银行薪酬管理机制进行评估,着重评估商业银行是否认真按照《指引》的要求落实薪酬机制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动态监测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指引》实施的具体情况组织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商业银行在薪酬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银行

已开始实行延期支付薪酬制度

此前,记者曾就延期支付向一些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咨询过,据了解,目前有一些银行已经实行了风险与薪酬挂钩延期支付的薪酬制度。“我们早已经这样执行了,奖金的20%需要扣压,3年后没有发生情况才会发放。因此就算银监会实行这样的新规定对我们影响也不会太大。”广州华夏银行分行副行长对记者说。

此外,虽然不少银行目前尚未对高管人员实行延期支付的制度,但是也会在薪酬制度中实行与风险相对应的一些制度挂钩。某银行人士向记者透露:“据我所知,目前各家银行都有这种体现薪酬与风险一致性的制度,各家银行的具体操作不一样,但总体来讲都会对相关职位上与风险相挂钩的人员给予薪酬上的风险体现,目前新规相对来讲更严格。”

专家

风险指标纳入薪酬制度非常合理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风险指标纳入薪酬制度是非常合理、非常好的提议。此外,对商业银行高管及相关对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员工实行薪酬延后发放也是非常重要的。郭田勇认为,金融危机过后,有些金融机构此前还主动提出减薪,业内对高管薪酬考核也更加重视了。

“根据目前的薪酬制度,短期经营业绩会马上体现到管理人员的收入上,这样会导致银行管理人员追求短期的业绩而进行冒险经营,从而导致长期的损失。但延后支付可以避免这一问题,在关注当前业绩的同时,也要保障中长期的经营稳定。”郭田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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