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仅三月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全国铺开

试点仅三月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全国铺开

试点仅三月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全国铺开 更新时间:2011-1-4 9:58:28 在先后数次调高存款准备金率构成“池子”之后,央行在流动性管理上再次祭出新招,但这一次却是“开闸”。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0年最后一天对外宣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外汇局当日一并对外公布了《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记者注意到,这一决定据外汇局去年10月1日开始在京、粤、鲁、苏等4地开展的试点仅仅相去3个月。  外汇局称,此项政策的出台,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的重大举措,既可以平衡贸易项下的资金流出入,又可以切实便利境内企业进行跨境资金运作,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对跨境贸易收支较为频繁的企业,可减少其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对参与国际市场程度较高、集团化管理能力强的企业,有助于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资成本,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  “这一措施,显示中国外汇储备管理的思路开始有较大的调整。以往的外汇管理思路是要求企业强制结汇,政府成为最大的外汇持有人。但强制结汇带来不少问题,央行被动的基础货币投放就是这一外汇管理体制下的结果。新的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一方面是降低企业结售汇中间环节的诸多成本,逐步实现藏汇于民;另一方面也寄望此举能够缓解外汇占款不断增高,央行持续被动投放基础货币的局面。”广东一家股份制银行外汇业务部门负责人表示。  外汇局称,未来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将实行开户登记制度,境内企业符合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实际支付需求、近两年内未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等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存放境外的出口外汇收入将实行规模管理,存放境外的规模,由境内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外汇局进行登记备案。  而根据《暂行办法》,企业可以存放境外的外汇收入包括进口收入、账户资金孳息和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3项;支出则包括货物贸易项下支出和佣金、运保费等贸易从属费用支出、境外承包工程项下费用支出、银行日常管理费用支出、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调回境内、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等7大项。  记者注意到,新的《暂行办法》对比外汇局去年8月底出台的《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试点办法》在诸多条款上均有较大程度突破。比如,《试点办法》中对每个分局试点企业数量限制为10家,而《暂行办法》对此并无限制,仅要求企业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此外,《试点办法》曾明确规定“试点企业存放境外出口收入的年度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在《暂行办法》中则并没有这一要求,但企业存放境外的总规模尚需各地外汇分局统一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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