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护航创业板注册制显著提升市场违法成本
随着创业板注册制首批新股上市日益临近,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护航”。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继出台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司法保障意见后,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再次专门制定的又一部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从内容来看,《意见》围绕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证券法第九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实行注册制的规定,从增强为本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依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0条举措。重点内容包括三点:一是针对本次改革举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见;二是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司法制裁措施;三是以证券集体诉讼为中心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出了司法改革举措。
《意见》明确,对在创业板以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有关证券民商事案件试点集中管辖,将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在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方面,《意见》明确,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依法加大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力度,依法从严惩处在创业板申请发行、注册等各环节滋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严惩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在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方面,《意见》做出了专门规定。《意见》要求严格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当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款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意见》依法保障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实施,围绕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提出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和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两大价值导向,鼓励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证券代表人诉讼各项诉讼程序安排。《意见》还提出要持续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通过诉调对接、先行赔付等方式,健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及时化解证券纠纷,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是今年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头戏,受到各方的高度关注。按照计划,深交所将于8月24日组织创业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指出,首批创业板企业注册上市,是创业板发展过程中里程碑的事件,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对于推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大大有利,同时有利于吸引更多优秀的新经济企业到创业板上市。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则指出,本次创业板改革,充分借鉴和吸收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各项制度。《意见》规定了“互相适用”原则,即本《意见》未规定的,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同样,本《意见》规定的相关举措对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科创板等其他投资者维权案件,也一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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