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企业回归A股主要规定
2018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允许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和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下直接在A股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
2018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系列部门规章,对试点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2019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科创板,颁布系列规定和业务规则,允许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以及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
2020年4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相关规则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与科创板较为类似,但在业务定位、上市条件、投资者门槛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别。
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降低了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门槛,确定了存在VIE架构的红筹企业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前提下可回归A股发行股票并上市,并对尚未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境内上市存量股份减持等涉及用汇的事项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见。
2020年6月5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中,涉及的对赌协议处理、股本总额计算、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认定、退市指标适用等事项,作出了针对性安排。如针对红筹企业上市之前对赌协议中普遍采用向投资人发行带有特殊权利的优先股等对赌方式,明确如承诺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相关权利,可以将优先股保留至上市前转换为普通股,且对转换后的股份不按突击入股对待,为对赌协议的处理提供了更为包容的空间。
2020年6月12日晚间,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和《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为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单独设定了两套上市标准: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上市标准与红筹企业相同。
另外,深交所就红筹企业申报创业板发行上市和交易中涉及的对赌协议相关安排、股本总额计算、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认定、证券特别标识、信息披露适应性调整、退市指标适用、投资者权益保障等事项,与科创板关于红筹企业上市的相关规定基本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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