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基金销售亦需投资者参与
规范基金销售亦需投资者参与 更新时间:2010-11-10 7:27:12 刚刚结束的金博会,给笔者最大的感受除了参展的基金公司不多外,公众对基金了解太少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因而投资者教育依旧路漫漫。 “节目做完了,最大的感受是基金从业人员太少!”,这是某知名第三方基金研究中心研究员在录完节目后在微博上写的。问及他为何如此感慨,他说“基金的科普任重道远,基金业的发展才开始,身边关心基金的人太少。” 11月初,证监会发布了《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并就此公开征求意见,有观点称这将极大地改变基金业的生态格局,在打破垄断、鼓励竞争和大幅提升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水平等方面都具战略性意义。 上述修订稿,在销售机构准入资质方面调整较大。对证券咨询机构的条件,注册资本由此前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改为不低于500万元;同时允许符合专业资格的个人创办基金销售机构,注册资本的要求也从2000万元调低至500万元,人员方面则由“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十人,且不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修改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十人,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人数不少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 此外,还增加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依《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受到保护”等条款,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在售的销售结算资金属于信托资金,独立于销售机构。 就基金销售渠道而言,目前国内依旧以银行为主,券商和直销为辅。而且此前有报道称,部分银行渠道在基金公司发售新品时,不仅对新基金收取尾随佣金,也对老基金收取,并且对新发基金收取的比例高达60%。有着券商经历的某基金公司人士此前亦对笔者称,券商对代销基金认识上的转变也需要一个过程,因为之前券商觉得代销基金会分流自己的客户。 除了银行和券商外,目前仅有一家第三方机构可以代销公募基金,但由于资金结算等方面的配套环境尚不具备,销售业务也并未真正开展起来,该机构董事长亦称“谁进来,谁赔钱”。 这次的修订稿还允许销售机构在提供增值服务时,收取增值服务费,鼓励差异化、专业化、高附加值的营销服务;也可以向基金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即尾随佣金。 让每个基金持有人买到适合自己的产品也应该是规范基金销售的重要目标,虽然目前已经实施的基金销售适用性制度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中要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但这不仅仅是基金销售机构的事,也需要其他基金参与主体的介入,基金参与主体包括基金当事人、基金市场服务机构、监管机构和自律机构三大类,基金当事人不仅包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也包括基金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基金销售的规范当然离不开基金持有人的参与。 投资者对基金的准确认识是基金销售适用性制度的基础,基金销售的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持有人对基金的认知,但无论是笔者在金博会的发现,还是上述研究员的感慨,都反映出投资者的成熟度远远不够,投资者教育依旧路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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