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融局:4类无牌但实际经营融担业务者将被纳入监管
3月13日,湖南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关于对非持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和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的通告》。湖南金融局表示,拟对省内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等4类机构纳入监管,并实行严格牌照管理。据悉,湖南监管方发布本次通告的目标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管全覆盖”。
据介绍,本次4类“无牌”但有望被正式纳入监管的担保或增信机构包括: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的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开展债券发行保证、担保业务的信用增进公司。
湖南金融监管局表示,以上4类湘籍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需要填写《非持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公司统计表》,并于2020年4月15日前主动到属地金融办进行登记。
记者在《非持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公司统计表》中看到,除了常规性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工商信息外,“2019年10月9日-2020年2月末新增担保业务额”、“截至2019年10月9日存量融资担保业务额”等新增或存量规模信息,也在需要向监管方登记报备的统计内。
而时间截点的设定,据湖南金融监管局的说明,系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央行、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家8部委于2019年10月9日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时间。在《补充规定》中,国家有关部委要求,从严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牌照管理。对于在《补充规定》印发前发生的存量贷款担保业务,可不计入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管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同时,《补充规定》亦规定,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并适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湖南金融监管局在本次通告中表示,符合《补充规定》中情况的非持牌机构拟申请继续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以及其他拟申请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融资担保相关文件规定,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此外,湖南金融监管局称,除依照《补充规定》有一定宽限期外,今后不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湖南金融监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对违反规定的公司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事实上,关于地方金融监管方对违规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开罚单”情况,2019年10月下旬已由重庆金融监管局在“权力清单”的“办理项”中,正式加以说明。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未经批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等类渝籍担保或增信机构,重庆金融监管局表示,逾期不改者均将面临“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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