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配枪去炒股?160个账户疯狂坐庄63亿成交揽入66%流通盘!
资本市场的剧情总是起伏跌宕,从大肆操控个股股价,到吸毒持枪,这位股市“老司机”的精彩人生以七年刑期而暂时中止。
早在2018年7月,证监会对王某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操纵中电电机的违法行为处以300万元的罚款。而据近期披露的裁判文书显示,在操纵中电电机之前,王某已是“老手”,其控制160个账户操纵永艺股份,持股达到实际流通量的66%。在叠加非法持有枪支罪后,王某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万元。
另外,在监管严查配资的大环境下,王某的同案犯刘某庭明知其操纵市场仍帮助联系配资方筹集资金,被认定为操纵市场罪的从犯,也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及罚金300万元。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此前表示,部分违法行为人通过民间配资、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方式“加杠杆”实施操纵,动用的巨额资金在二级市场兴风作浪,扭曲正常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影响个股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无论是庄家还是大户,都需铭记“伸手必被捉”。
操纵证券+非法持枪被判七年
说起资本市场上的庄家,西装革履者有之,精明低调者有之,吸毒+持枪的操盘者却并不常见。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起裁判文书显示,上海市检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刘某庭犯操纵市场罪、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公诉。而从操控个股来看,正是此前曾几度被“盯上”的永艺股份。
据调查,2015年7月17日-9月1日,被告人王某控制其本人及借用他人的160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永艺股份,累计买入5076万余股,买入金额62.6亿余元,操纵该股票的交易价格及交易量。经审计,上述33个交易日内,王某持有永艺股份流通股份数达该股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的66%,连续买卖永艺股份股份数累计超过该股同期总成交量的30%。
回顾来看,王某大量买入的时机正是2015年股灾时期,自2015年6月起市场行情不断下探,在8月底触底。在王某的操控下,永艺股份股价逆势上涨,而在市场整体行情趋于稳定之时,永艺股份却连续拉出多个跌停板,可以想象正是王某在连续出货。
作为2015年初上市的次新股,由于流通股份数量有限,永艺股份曾被多个庄家“盯上”。在王某操纵结束后,2016年6月,私募公司通金投资也以盘中拉升、对倒交易、尾盘拉升等手法操纵永艺股份,共获利681.43万元,被证监会予以“没一罚二”的处罚。
而除了操纵市场罪之外,在2017年8月公安人员抓获王某之时,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枪状物2支,在其住所查获枪状物3支。经鉴定,上述5支枪状物均系以空气为动力的枪支。同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因王某吸毒行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
针对辩护人建议对王某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法院指出,王某非法持有5支枪支中,有两支枪支比动能明显偏大,且公安人员另从其暂住地查见到两部机床及20件疑似枪械零件。结合王某购买上述枪支的地点、枪支的材质、用途等综合分析,其持有枪支的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对此,上海市一中院认为,王某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股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系情节特别严重;王某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并罚之下,对王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万元。
两度涉嫌操纵市场
根据案件审理流程来看,王某在2017年8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被逮捕,在2018年6月底被判决7年有期徒刑。
而在2018年7月,王某因操纵中电电机,再次被证监会开出罚单。对照来看,证监会所称“无法送达告知书”、“公告期满未领取告知书”,此时都有了解释。
在操纵中电电机的过程中,王某的手法与操纵永艺股份相当类似,仍是通过连续买卖、账户间交易多个方式拉升股价。从时间来看,王某操纵中电电机的时间段为2015年12月17日-2016年7月13日,在长达近7个月的时间里,账户组交易中电电机的时间占比99%。
在资金量方面,在交易期间,王某控制账户共买入8792.31万股中电电机,买入金额49.47亿元;卖出8792.30万股,卖出金额49.49亿元,在近年来操纵市场案中交易金额名列前茅。
不过,即便是在“一顿操作”之下,经监管计算,相关账户交易中电电机仍属亏损。反而是在王某撤场之后,中电电机在2016年8月迎来放量上涨。
即便未有任何盈利,大肆操纵市场的行为也无法得到宽宥。对于此次王某操纵中电电机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对其处以300万元罚款。
配资方未能幸免
值得注意的是,在王某操纵中电电机案被处罚之际,正是证监会严查杠杆资金参与操纵市场之时。
2018年9月21日,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披露王某操纵中电电机、马某威操纵中水渔业等4起操纵市场案件,并明确指出,借助杠杆资金操纵已成为市场操纵违法行为的新特点。
常德鹏表示,部分违法行为人为获取更大的资金优势,放大非法收益,通过民间配资、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方式“加杠杆”实施操纵,动用的巨额资金在二级市场兴风作浪,扭曲正常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影响个股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向市场释放虚假信号,严重干扰投资者的正常交易活动,扰乱资本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杠杆型”操纵行为所借助的资金杠杆渠道往往风险承压能力较低,普遍存在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机制,在市场行情下行或者个股风险释放过程中可能会触发股价下跌连锁反应,放大风险波及范围和影响深度,进一步加剧市场风险,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回到此次审判中,帮助王某寻找配资方的刘某庭也被一同认定为操纵市场罪。检方认为,在王某操纵市场期间,刘某庭明知王某的操纵行为,仍帮助其联系宋某等配资方筹集资金,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此,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万元。
近期,关于提供配资方被追责的案例时有发生。例如,上月金华市中院审理的一起操纵市场案中,提供配资的中介及相关出资方也被判操纵证券市场罪。在提供配资过程中,出资方提供的证券账户多次收到监管部门的警示函,但其仍继续提供配资并提供规避监管的建议,最终被判刑两年。
2019年11月,最高法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场外配资定性: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场外配资合同效力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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