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智库丨白彦锋为逆行者免税为抱薪者减税

智库丨白彦锋:为“逆行者”免税 为“抱薪者”减税

智库丨白彦锋:为“逆行者”免税 为“抱薪者”减税 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

【MBA中国网讯】新冠肺炎病毒疫情来势凶猛,特别是在我国春节假期前后开始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国家财政税务部门采取了诸多措施共战疫情,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对确诊病例救治财政“兜底”,确保财政资金“好钢用到刀刃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线上提交材料、线上开标,税务部门出台多项举措便利纳税人,推动了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财税工作中的深度应用,现代化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为广大“逆行者”免税,为普通民众撑起阻断疫情传播的“税盾”

直击疫情,疫情无情人有情。《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明确,确诊病例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在我国2019年人均GDP突破1万美元、2020年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间节点,让人们再一次直接感受到国家强大财政实力的坚强后盾,也让人们切实体会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规定,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第8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这就免除了广大医务人员以及运输物资保障企业在疫情面前“逆行者”的税收负担,充分体现了国家财政是“逆行者”“潜在的合伙人”。有国家财税政策的支持,“逆行者”并不孤单;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项政策将成为阻断疫情进一步蔓延的一项“税盾”。

为“抱薪者”减税,我国救灾应急财税政策体系日趋完善

众人拾柴火焰高。面对肆虐的疫情,国家发挥好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完善企业和个人向疫区的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形成全社会对疫情重灾区的强大支持合力。2020年2月6日,《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可以看出,本次应对疫情的财税政策“组合拳”具有以下鲜明特点。2017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以更大税收优惠鼓励企业进行慈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次修订增加了准予结转的规定,对于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而本次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税收优惠,进一步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援引之前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向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取消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规定,允许全额扣除;而且将接受公益性捐赠的主体范围从公益性社会组织进一步拓展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相关医院,特事特办,这就减少了中间环节、进一步提高了应对疫情的工作效率。可以说,我国这次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之所以能够做到如此高效、系统,是与我国前期应对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等经验积累密不可分的。

此外,对于受疫情短期冲击较大的餐饮、旅游等服务业,《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企业所得税法》通常规定的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这样就从相关行业的经营规律入手,增强了相关行业的抗风险能力,解决企业相关企业淡旺季经营收入和利润分布不够均衡的问题,熨平了经济冲击对企业税负的负面影响。

深刻吸取疫情防控经验,为社会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打造财税“防火墙”

目前来看,为了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治工作,还需要科学评估疫情,形成财税治理合力。第一,对于不同地区的疫情要有科学评估。视疫情程度不同复工复产,形成对重点地区的物资支援合力。第二,向国际社会传达准确的疫情信息,保持我国吸引外资和对外贸易的良好发展势头,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从长远来看,我们要坚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战略布局,进一步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深入思考生态文明建设与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是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是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也是社会公共风险的“兜底”承担者。要拓展我们对“黑天鹅”和“灰犀牛”等系统性风险的认识和理解。长期以来,我们潜意识中对“系统性风险”的认识还停留在经济领域,而这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就是从公共卫生领域飞出的一只“黑天鹅”,令我们始料未及、措手不及。虽然它的风险源来自公共卫生领域,但是在风险表现上对经济运行的冲击和负面影响传导很快,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即使我们2003年曾经成功战胜非典疫情,但今天看来,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口密集、现代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互动频繁等特点,公共防疫的风险仍然不能掉以轻心。今后要防范和化解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包括疫情在内的各种系统性风险,真正将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到实处。

三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我国经济体量的不断增加和人口规模的日益扩大,既要低头拉车、更要抬头看路。我们要遵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每当我国社会经济迈上一个新台阶时,我们更应该未雨绸缪、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储备和拨备。第一,是相关的资金和物资的必要储备;第二是有关技术和研发储备。人们对于疫情的恐慌,很多时候很大程度上源于我们对于疫情发展态势认知的有限。特别是对于一种新的疫情,从其是否会构成疫情、是否能够人际传播乃至构成传染病,都是需要科技作为支撑的快速反应公共卫生防疫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宏伟目标是,到二〇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的本世纪中叶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以说,要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卫生防疫体系和社会应急机制的现代化不可或缺。我们对这方面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战略上也不够重视,在轻重缓急顺序上总是可有可无甚至滞后安排。现在看来,这些观念、认识、做法都需要进行深刻变革。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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