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11月1日启动
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11月1日启动 更新时间:2010-10-13 6:48:59 本报北京10月12日讯 记者王璐报道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2日表示,证监会将正式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规定,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将于11月1日正式启动。
该负责人介绍说,目前,新股发行体制第一阶段改革的各项措施已得到落实,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把发行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成为市场共识,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场条件已基本具备。
据了解,第二阶段改革的措施有四大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二是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专业技能、投资经验要求,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要求,业务战略关系要求,鼓励长期持股等。主承销商应当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推荐标准、决策程序以及最终确定的投资者名单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制定指引指导登记备案工作。
三是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四是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证监会负责人还强调,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密切配合,市场各方应当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精神,统一理念、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
此外,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布主席令,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并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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