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拟公开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政府采购信息拟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政府采购信息拟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更新时间:2010-1-13 4:54:55   政府采购条例征求意见,采购金额500万元以上应在媒体发布信息

昨天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性文件、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将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同时,供应商如有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等八种行为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采购人不得指定货物品牌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向评标委成员行贿或将追刑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1、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在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3、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

4、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5、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适用优先或强制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合同的;

6、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7、擅自变更、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

8、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进行质疑或投诉,情节严重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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