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累计规则
持卡人使用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在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百货公司、其他零售商店类商户的刷卡消费,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进行的商品邮购、分期付款等均可累计积分。但下列项目不予计算积分:
(一)循环信用利息,年费、滞纳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龙卡信用卡取现和还款;
(二)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
(三)房产、汽车、批发、医院、学校等以及慈善和社会服务等非盈利性行业的商户消费以及金融和政府类支付交易(如保险、投资、纳税、罚款);
(四)其他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的交易类型。
(五)如由于商户未按照规定安装银行卡受理机具、导致不应给予积分的交易计算了积分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扣除持卡人的该部分积分,如因收单行或商户未正确设置商户类别以致影响积分累计的,中国建设银行不承担责任。
积分的计算方式
(一)信用卡积分包括基本积分和奖励积分。
(二)基本积分为客户使用龙卡信用卡,每消费人民币1元积1分(持上海大众龙卡消费,人民币1000元积6分);每消费美元1元,2010年4月16日前积10分(持上海大众龙卡消费,美元100元积6分),2010年4月16日起,积7分(持上海大众龙卡消费,美元100元积4.2分);持欧洲旅行卡消费1欧元积9分。中国建设银行保留调整积分累计规则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积分计算方式、累计比例。
(三)分期付款消费根据每月入账分期本金金额累计积分,人民币1元积1分,逐月累计。消费分期申请成功后,中国建设银行将扣除原先通过此笔交易取得的积分,相应积分在分期本金每期入账时返还。
(四)计算日期为该笔消费的银行记账日
(五)奖励积分是中国建设银行为鼓励客户特定消费、用卡或使用有关产品并符合奖励条件而额外计算的积分。奖励积分按中国建设银行积分奖励类活动所公布的活动条款计算和使用。
(六)客户主卡及附属卡的积分合并计算,附属卡积分累计到主卡。
(七)因任何理由将刷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购单争议、或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中国建设银行将扣除原先通过此笔交易取得的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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