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研究报告不得优先提供给机构
证券研究报告不得优先提供给机构 更新时间:2010-10-20 7:23:38 中国证监会19日发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以进一步规范投资咨询服务。这两个规定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公司自营投资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同时,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和证券投资顾问。
公平对待发布对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明确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循守法合规、诚实信用和忠实客户原则;规定了了解客户、信息揭示、风险提示、服务协议规范、适当服务、客户回访、投诉处理、收费管理、业务推广等关键业务环节的规范要求;提出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要建立健全人员管理、业务制度、风险控制、合规管理、业务留痕等内部管理制度。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确立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守法合规、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明确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各个环节的规范要求,规定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要求。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要求,客户应有签约后悔权,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客户可以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依据,禁止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顾问服务费用。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和人员,也不得优先提供给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特定对象。
建立“隔离墙”
这位负责人说,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合规、客观、专业、审慎,不受外部干涉,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研究部门或者子公司,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他表示,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公司自营投资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
同一人员不得身兼两职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两个规定明确,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和证券投资顾问。
他介绍说,从证券投资咨询基础制度看,《证券法》明确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两类法定主体;从证券投资咨询业态看,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已经成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服务的重要方式;从证券投资咨询领域的现实问题看,利用软件工具等载体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应当纳入监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参与媒体证券节目需要进一步规范。
目前,我国已有88家证券公司、少数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形成了近2000人的研究队伍,每年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近30万篇。部分证券公司结合证券经纪业务服务的深化,积极探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形式,建立投资顾问团队,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正在向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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