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监管再升级:新增3条“红线”,中小银行压力更大了_1

互联网贷款监管再升级:新增3条“红线”,中小银行压力更大了

继去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后,监管层再次出手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今天下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于2020年7月颁布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办法》发布以来,在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促进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上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监管部门表示,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总体来看,新规能更进一步约束互联网平台以小规模出资放大杠杆,互联网企业和商业银行合作发放贷款将愈发困难;而从中小银行的视角看,其借助联合贷款实现规模的过快扩张也将得到遏制,过度依赖单一的外部力量的发展捷径被宣告终结。

明确三项定量指标

《通知》明确了三项定量指标:

在出资比例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在集中度指标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在限额指标方面,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对于这些问题,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了专门回应: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为营造公平展业、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原则,审慎开展与各类机构的合作,《通知》在《办法》基础上细化了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标准,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严控跨地域经营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导向。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信托公司被纳入适用范围

《通知》指出,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本通知和《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信托公司被纳入适用范围,上述负责人表示,从整体看,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实行“新老划断”

《办法》规定,过渡期为实施之日起两年。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该负责人表示,为确保商业银行有序整改、平稳过渡,充分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通知》合理设置了过渡期,总体上与《办法》衔接一致,具体分两阶段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

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本文首发钛媒体APP,作者|蔡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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